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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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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国土房管市2字[2000]509号

  【发布日期】2000-11-16

  【生效日期】2000-11-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市二字〔2000〕第509号)各区县房地局、开发区房地局:

  为培育和完善我市房屋租赁市场,解决我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问题,现将《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二000年十一月十六日

         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管理暂行规定

  为培育和完善我市房屋租赁市场,规范房屋租赁行为,切实保护已购公有住房产权人的财产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问题规定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已购公有住房允许上市出租。

  已购公有住房的范围按照《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售房单位与职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关上市时间限制的约定无效。

 二、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后,出租人不得再次购买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公有住房。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不得上市出租:

  (一)以低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并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屋价款的;

  (二)已经被列入拆迁范围并已冻结户口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得出租的情形。

 四、符合下列条件的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出租:

  (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二)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情形;

  (三)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四)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已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五、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的租金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

 六、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

 七、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后,出租人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八、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出租人应缴纳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九、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租给外地来京人员的,按照《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执行;出租给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港、澳、台同胞的,必须经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安全审查办公室批准。

 十、本暂行规定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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