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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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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技干部局关于在中关村地区高新技术企业中开展社会化专业技术资 评定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科干职[1999]68号

  【发布日期】1999-05-17

  【生效日期】1999-05-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科技干部局关于在中关村地区高新技术企业中开展社会化          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

     (京科干职〔1999〕68号 1999年5月17日)

           

  为认真贯彻《北京市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精神,加大在中关村地区高新技术企业中吸纳优秀人才为首都经济建设服务的力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由北京市科技干部局牵头组建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专业技术资格社会化评定领导小组,成员由北京市科技干部局、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管委会、有关区县人事局和人才服务中心的负责同志共同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有关工作。

  成立中关村地区高新技术企业专业技术资格社会化评定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咨询、指导和受理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及市科干局授权的其它管理工作。

 二、评审对象

  凡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在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全国人才流动中心、北京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以及政府部门所属的其它人才服务机构,被中关村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合法聘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都可列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评定范围。

  无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其人事档案关系也应存放在政府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鉴于外埠专业技术人员异地存放档案问题在政策上还未完全解决,目前对其人事档案关系暂不作要求,但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开展的系列与级别

  第一步,先在中关村地区高新技术企业中开展专业技术骨干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1999年暂在工程技术、会计、经济(含国际商务)、自然科学研究、翻译系列中进行高级(含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凡在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工程与新医药、新材料与新能源等高新技术领域从事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以及贸易谈判、经营管理、市场调研预测、资金运作、翻译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岗位要求,按规定范围选择系列、级别。

  第二步,试点后,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的各专业技术系列将同时开展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定工作。

 四、申报条件

  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学历、资历等条件,按国家发布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及北京市现行职称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报人员应达到《试行条例》规定的外语水平要求。

  对在高新技术以及其他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并得到社会或同行认可的拔尖人才,可以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外埠专业技术人员需在京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并做出一定成绩;对确属高新技术企业从外省市重点引进的拔尖人才或我市紧缺、急需的有关专业人才,可不受在京工作时间的限制。

 五、申报程序及需提供的材料

  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本人的条件和水平提出申请,并在中关村地区高新技术企业专业技术资格社会化评定办公室的指导下填写《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提交一篇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论文。

  提交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

  属于外埠来京工作的人员,还应提交暂住证或寄住证、现聘用(劳动)合同书、原单位同意解除工作关系证明。

  提供工作业绩、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经聘用单位核实及中关村地区高新技术企业专业技术资格社会化评定办公室审核后,由该办公室将有关材料统一分类整理并报送市科干局。

 六、评委会组建

  评审委员会由市科技干部局按社会化评审的原则和《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单独组建或委托系列牵头单位组建,负责上述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七、评审办法

  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采取同行专家答辩与专门评审委员会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未取得职称外语合作证、未达到外语免试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评语水平可在论文答辩环节中一并进行考核。

  评委会根据答辩成绩和工作业绩,对申报人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任职条件进行综合评价并表决。

  对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免于论文答辩等考察环节,直接报相应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八、证书管理

  对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将颁发北京市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其专业技术资格在全市范围内有效。

 

                            北京市科技干部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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