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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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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对连锁商业照 征税财政返还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地税金[1996]204号

  【发布日期】1996-05-06

  【生效日期】1996-05-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关于对连锁商业照章征税财政返还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金〔1996〕204号)城、近郊区商委、各区地方税务局(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连锁商业发展的通知”(京政发〔1995〕25)中有关税收政策精神,为推动我市连锁商业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对连锁商业企业征收管理并准确提供财政返还数据,搞了“先征后返”工作,现将有关具体操作程序和问题通知如下:

 一、连锁商业企业“先征后返”范围和资格条件

  凡享受“先征后返”的连锁商业企业,必须是列入北京市连锁商业发展规划并由北京市发展连锁商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商委代章)批准的便民连锁店、超级市场。

 二、“先征后返”工作程序

  1、首先由市商委将审批、核准后的连锁商业名单抄送市地方税务局,再由市地税局按属地分解、转发给各区地税局,由其按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2、各区地税局自1995年度开始,每年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两周内,将辖区内连锁商业企业年度实际入库所得税款分户汇总列表,并在汇总表后附齐税票复印件,提供给当地同级财政机关,同时,将汇总表报市地税局一份。

 三、加强对“先征后返”连锁商业企业的征收管理

  1、各区地税局要加强对连锁商业企业日常征收管理工作,对企业申报、入库税款加强审核和管理,特别是要严格审核、认真统计企业税收数据,正确、完整地给财政部门提供数据、资料。

  2、各连锁商业企业,要加强财政核算管理。合理分摊费用,如:开办费、改造费、商品损失等按政策与建立和经营连锁商业企业有关的费用,原则上应在3年内摊销完毕。

                           一九九六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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