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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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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边远山区小康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政农发[1996]029号

  【发布日期】1995-12-28

  【生效日期】1996-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北京市边远山区小康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1995年12月28日京政农发(1996)029号

京财农(1996)411号)  为了管好用好北京市边远山区小康基金,促进北京市边远山区乡(镇)“四四”奔小康攻坚计划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范围

  小康基金是市政府为加快边远山区经济建设步伐,使边远山区人民尽快脱贫致富而设立的专项扶贫资金。基金主要用于“四四”奔小康攻坚计划中确定的北京市边远山区乡(镇)的经济开发项目。

 二、使用原则

  坚持统筹规划、综合平衡、相对集中、重点使用、项目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

  重点扶持边远山区优势明显、效益显著、辐射面广、带动山区农民致富的开发项目。

  适当向边远山区乡(镇)中条件较差、困难较多,多年来居于后列的乡(镇)倾斜;同时加强扶持低收入村队的经济开发项目。

 三、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基金扶持项目要经过自下而上认真筛选、科学论证。首先由各乡(镇)将项目报到本区县的山区办和财政局,各区县山区办和财政局经过认真研究后,联合提出申请,分别报市山区办和市财政局,市山区办会同市财政局商有关部门审定,报请主管市长审批后,由市财政局下达各区、县财政局。

 四、资金的下拨

  开发项目经市山区办与市财政局协商立项后,区县落实匹配资金,区县匹配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启动时,可先拨15%,验收合格后补齐)匹配资金到位后,市财政先拨付全部资金的80%,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20%资金。

 五、基金的管理

  1.对小康基金实行项目管理,应建立市县乡三级小康基金使用档案制度。

  小康基金档案包括扶持项目的内容、投资数额、投资来源、投资方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2.实行检查验收制度

  为保证基金专款专用,项目完成后,各区县首先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市山区办、市财政局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报告市政府。

  3.违纪的处理

  对于挪用、滥用资金的行为要认真纠正,情节严重的要做出严肃处理,项目未按时按质完成的,停拨剩余的20%资金,原拨80%资金也要扣回。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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