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北京市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北京市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厅秘字第74号

  【发布日期】1994-12-29

  【生效日期】1994-12-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

(1994年12月29日厅秘字第74号)  为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严禁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部署《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精神,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特通告如下: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或个人走私卷烟或非法邮寄、收购、贩卖、窝藏走私卷烟未构成犯罪的,由执法部门没收全部走私卷烟和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凡跨省(市、区)运输进口卷烟,必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市内运输必须持有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准运证或合法卷烟供货方的销售凭据。无准运证或合法卷烟供货方的销售凭据的,由执法部门没收违法运输的卷烟,并处以违法运输卷烟总值20%以上、50%以下罚款。依法没收其运输工具。

 三、凡未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进口卷烟的单位和个人,由执法部门没收其全部卷烟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卷烟总值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可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经营查没的走私卷烟,必须经北京市烟草专卖局批准,核发“处理罚没走私卷烟定点企业证照(零售)”,定点销售,亮证经营,并按规定渠道进货,只能零售,不得批发。违者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经营的货物及违法所得,可并处货值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各执法部门对查获的走私卷烟,要依据国务院(1993)7号文件及国家烟草专卖局等四部署局1994年联合通告的规定,交由北京市烟草专卖局指定的定点销售企业代销,禁止私分截留,擅自处理。

 六、对检举揭发、协助查缉走私贩及办案有功的单位和人员,按规定予以奖励(举报电话:4653683、4652255)。凡抗拒和围攻执法人员查缉走私卷烟、检查卷烟市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d749283f36b4c0f4e89348701c39eeb3321feaa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