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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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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 控制高层楼房住宅建设高度的规定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2号

  【发布日期】1989-12-25

  【生效日期】199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高层楼房住宅建设的规定

(1989年12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2号令发布)  为贯彻落实《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和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区建筑高度控制方案的决定》,保护和发扬北京作为全国历史文化名城的特点,合理规划和建设高层楼房住宅,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市二环路以内(不含二环路规划范围)的地区,不得建设高层楼房住宅。

二、在本市二环路以外(含二环路规划范围)的城区、近郊区进行住宅综合开发,在拆迁负担过大和景观有特殊需要等条件下,可以少量建设高层楼房住宅,但其高度,板式楼房不得超过12层,塔式楼房一般不得超过19层,在特殊情况下塔式楼房住宅最高不得超过18层。

  前款规定的地区,不得分散建设高层楼房住宅。

三、在城区、近郊区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超过本规定限定高度的楼房住宅,必须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核报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

四、违反本规定建设高层楼房住宅的,按违章建设论处,对违反规定审批者,要追究行政责任。

五、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批准施工在建的高层楼房住宅工程,地处重要路口、主要干道的,要进行复查,与环境景观不协调或城市公用设施近期内不能配套建设的,要修改建设方案后再继续施工;本规定施行前正在申请建设尚未领得建设工程许可证的,由市城市规划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规定重新进行审查调整。

六、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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