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北京市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北京市地方法规 >> 北京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 准的通知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北京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关于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 准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劳资发[1996]161号

  【发布日期】1996-07-15

  【生效日期】1996-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关于

调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1996年7月15日京劳资发〔1996〕161号)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各国有商业银行分行、交行北京分行、中信实业银行北京分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北京城市合作银行:

  为保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将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不低于1.4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40元人民币,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1.6元人民币、每月不低于270元人民币。

 二、国有、集体企业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的下岗待工人员,下岗待工期间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70元提高到180元。

 三、为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顺利执行,继续实行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办法。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从每人每月2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

  鉴于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福利待遇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标准在每人每月27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0元为300元。

 四、其它有关问题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daadb455c81565206a25f108ad08721973f6480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