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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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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685号

  【发布日期】2001-07-20

  【生效日期】2001-07-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

物业管理企业经营资质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685号)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亦庄经济开发区房地局、小区办:

  我市1997年正式开展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查工作,资审工作促进和规范了我市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资审工作,提高企业服务质量,经研究,决定对资审条件等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管理机构和同物业管理业务相适应的各类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1.具有职称的经济管理、土建工程技术、财会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人;其中土建工程师、经济师各一名,管理高层楼房的,需配备机电助理工程师1名。并要求该五名专业技术人员:(1)有两年以上物业管理从业经历;(2)专职在本企业工作。

  2.企业经理和部门经理、管理人员应持有物业管理岗位合格证书。(1)持证人员不得少于五人;(2)除企业经理应持有建设部有关培训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岗位合格证书外,其他人员均必须持有北京市有关培训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岗位合格证书。

  (二)有一定注册资金

  内资企业注册资金需三十万元以上,其中流动资金十五万元以上;有外商(含港澳台)投资的物业管理企业注册资金须在十五万美元以上。

 二、申报物业管理资质的程序

  (一)内资企业由区县房地局初审,区县局初审后,将初审合格的报市局;外资企业由市国土房管局审查。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的,自申报材料交齐之日起,区县局初审为十三个工作日,市局批准为七个工作日;外资企业审查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

  (二)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应分别到区县、市小区办办理具体申报手续。

  (三)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经审查合格后直接发给《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尚未领取营业执照的新设立企业审查合格后发给有效期三个月的临时资质证书,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换发正式证书,三个月有效期满后不申请换发正式证书的,取消其临时资质、临时证书作废。

 三、需提交的材料

  所有材料均要求统一用A4纸。

  (一)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资质登记审批表一式两份(到申报单位领取);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3.人员材料;包括(1)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明和有两年以上物业管理从业经历的证明(从业经历证明由工作单位开具,在现工作单位工作不满两年的,由原工作单位开具或由小区办认定);(2)企业经理、部门经理和管理人员物业管理岗位合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3)企业经理和部门经理的工作简历;

  4.企业机构设置情况。

  (二)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须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并交验原件;其余材料同(一)中1、3、4项。

  此外,换发正式证书时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交回临时资质证书,内资企业还须提交区县小区办出具的同意换发正式证书的证明。

  (三)涉外物业管理企业还须报送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物业管理企业资审工作按调整后的要求进行,

                          二00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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