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北京市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北京市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道路用地范围内临时 地审批手续规定的通知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道路用地范围内临时 地审批手续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1984]120号

  【发布日期】1984-11-10

  【生效日期】1984-11-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道路用地范围内临时占地

审批手续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1984]120号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日市政府发布的《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规定:“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道路的,须先经有关部门同意,后经公安局批准,核发执照。”一九八四年二月十日市政府公布的《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临时用地由市规划局审查批准,核发临时用地许可证。为了使两个法规在具体执行中相互协调,经市规划局与市公安局共同研究,并经市政府批准,特对在道路用地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工程和临时占地的审批手续,作如下规定,请依照办理。

一、 凡在道路用地范围内堆物、堆料、堆放渣土或因临时施工作业、设置临时汽车候车棚等临时占地, 仍按《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核发执照。

二、 凡在道路用地范围内搭建施工暂设工程、设置临时性的亭、阁或除临时汽车候车棚以外的棚水等临时占地,必须按照《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先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临时用地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占地手续。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占地许可证前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三、 凡属道路用地范围内的私搭乱建 (含已办审批手续, 但已逾期或改变使用性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占地单位及时拆除,对违反规定私搭乱建经教育不改的,要依法处罚。规划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交通部门做好这项工作。

四、 在道路用地范围内经批准暂建的临时建筑,在国家建设需要时,应由使用单位无条件拆除,并负责清理场地。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日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dbae4fb4742da3dd37410e180995b60cb6288b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