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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政办函[1997]35号
【发布日期】1997-03-14
【生效日期】1997-03-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通知 京政办函[1997]35号文件有误(请自行销毁),现重新印发京政办函[1997]35号文件,请以此件办准。
北京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1997年3月14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
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通知
(京政办函[1997]35号)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你委《关于将地处远郊区县的中央、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争议案件下放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请示》(京仲委字[1997]1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部分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山区、大兴县、通县、顺义县、平谷县、昌平县、怀柔县、密云县、延庆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辖区内的中央和市属中外投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调整部分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以后,对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以及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该由其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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