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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价[房]字[1998]第014号
【发布日期】1998-03-16
【生效日期】1998-03-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规范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函
(京价(房)字〔1998〕第014号、
京财综〔1998〕268号1998年3月16日)市房地局:
你局“关于报批‘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起始价格’的函”〔京房地计字(1997)第1050号〕收悉。鉴于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纠纷时有发生,为规范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如下:
1.房屋安全鉴定费适用于接受委托安全鉴定时执行,未经委托不得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房屋安全鉴定费继续执行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京价(收)字(1991)第46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
2.为解决在收费中遇到的问题,并借鉴外省市的经验,特补充规定如下:
对房屋安全鉴定遇有三类房屋面积低于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一类房屋和二类房屋低于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时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类房屋240元,超过100平方米仍执行469号文件标准;
二类房屋200元,超过100平方米仍执行469号文件标准;
三类房屋150元,超过30平方米仍执行469号文件标准;
3.房屋的分类标准及适用范围仍按46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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