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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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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备案和开办条件验收程序等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保监会

  【发布文号】保监京发[2002]23号

  【发布日期】2002-02-21

  【生效日期】2002-02-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新型产品

备案和开办条件验收程序等问题的通知

(保监京发[2002]23号)

2002-2-21 

  一、验收范围

  凡开办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接保险产品以及初次开办分红保险产品的,均需进行现场验收。

  二、寿险新型产品备案申请

  在京各寿险分公司拟在北京地区开办新型产品,在向我办报备之前,需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取得总公司同意在北京地区销售该类产品的文件;

  (二)按照《北京地区寿险公司分支机构新型产品开办条件验收表》(附件一―四)规定的内容,逐项说明情况,分公司负责人签名确认;并由总公司对其进行检验,提出是否具备开办条件的意见。

  上述工作完成后,分公司可向我办申请产品备案,申报材料包括:

  (一)开办新型产品的请示。

  (二)《开办人身保险产品备案表》(同时报送书面材料和磁盘―EXCEL制作的3寸盘)。

  (三)中国保监会批准开办该产品的文件影印件或由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盖章的《人身保险产品备案表》影印件。

  (四)总公司同意在该地区开办该产品的文件复印件。

  (五)条款、费率。

保单具有现金价值的,还应提供该产品的现金价值表(示例)或退保金表(示例)。

  (六)产品宣传材料,包括产品说明书、保险利益测算书、公告、客户报告,以及建议书、招贴画、宣传单等。

  (七)《北京地区寿险公司分支机构新型产品开办条件验收表》(附件一―四),包括总体评价、制度建设状况、计算机系统状况、人员状况四方面。

  (八)初次申请新型产品备案,还需提供有关新型产品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员培训材料、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公告制度、客户报告制度等)。

  (九)我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报备后的宣传材料、管理制度如更改,需及时重新报备。

  三、寿险新型产品现场验收程序

  我办对于分公司提出的新型产品备案申请,将从材料的完整性、内容的合法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并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进行现场验收的决定。具体验收程序包括:

  (一)以函告或电话形式通知被验收公司有关新型产品开办条件现场验收的时间、人员、方式以及公司需准备的材料等事宜。

  (二)验收内容

  1、听取被验收公司关于新型产品开办准备工作的汇报,并针对有关问题提出询问。

  2、对被验收公司的自检报告是否与实际情况和有关规

定相一致。

  3、被验收公司开办新型产品的准备工作落实情况、财务管理及资金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人员培训情况、电脑设备及网络建设情况进行抽查。

  (三)验收方式

  包括听取分公司有关人员汇报、抽调支公司负责人及部分业务人员谈话和考试、现场查看、程序模拟等。

  四、批复决定

  对于无须现场验收的新型产品(主要包括非初次开办的分红保险产品),我办将在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批复的形式做出是否同意新型产品备案的答复;对于需要进行现场验收的新型产品(主要包括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接保险产品、以及初次开办的分红保险产品等),我办将在现场验收结束之后7个工作日内以批复的形式做出是否同意新型产品备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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