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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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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首都交通秩序的通告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京政发[2001]28号

  【发布日期】2001-09-13

  【生效日期】2001-09-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首都交通秩序的通告

(京政发〔2001〕28号)  为确保首都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保证本辖区内的铁路和道路的安全、畅通,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防止危害交通安全事件的发生,根据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铁路和道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是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基本保证。维护铁路和道路的安全和良好交通秩序是每一个公民和单位应尽的义务。

 二、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扰、阻塞铁路和道路的正常通行,扰乱交通秩序、危害交通安全。

 三、广大公民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对扰乱交通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要做到不参与、不支持、不围观,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迅速恢复正常交通秩序。

 四、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拒不服从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对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组织者、策划者和积极参加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利用交通工具参与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所使用的交通工具。

 七、单位组织或参与扰乱交通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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