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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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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1996年度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支决算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社保发[1996]35号

  【发布日期】1996-11-13

  【生效日期】1996-11-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关于1996年度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

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支决算通知

(1996年11月13日京社保发〔1996〕35号)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局总公司劳动部门:

  北京市1996年度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支决算工作于1996年12月1日开始。为作好此次决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北京市1996年度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支决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印制下发《1996年度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支决算表》(以下简称《决算表》)及附表,同时下发填报说明及指标解释,各参统单位要严格按填报说明及指标解释填报《决算表》。

 二、我市从1996年开始,对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零点决算制度,即以财务核算年度为基金决算年度,相应的统计口径为上年的12月月报至当年11月月报数据。鉴于1995年12月月报数已进入1995年决算,因此1996年的基金决算期为1996年1月至11月,1996年12月的月报数据将进入1997年决算。

 三、为便于新老决算年度的衔接,按季报表的单位1996年第四季度的报表提前一个月上报,即12月5日前向上级社保机构报送1996年第四季度的报表(表中只含10、11月两月的数据,12月份的数据与1997年1、2月的数据做为1997年第一季度的报表数据,以此类推)。

 四、凡在1996年中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企业,以统筹报表隶属关系实际发生变化之月为界分别填报汇总,即隶属关系变化前部分,仍报原主管部门,并由原主管部门汇总;其后部分报现主管部门,由现主管部门汇总。

 五、根据京劳险发〔1996〕233号文件规定,军队企业从1996年1月起,企业缴费比例由工资总额的19%下调到16%,已按19%多提部分在决算中调整。

 六、各区县、局总公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除报《决算表》外,同时报送软盘。

 七、《决算表》由参加本市统筹的基层企业于1997年1月1日前报主管部门;区县、局总公司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分别汇总后一式两份于1997年2月1日前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八、各类报表必须字迹清晰,不得涂改。表头、表尾必须填报齐全。

 九、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统筹政策,按填报要求实事求是、准确无误地核算和填报各类决算报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单位决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证1996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收支决算工作顺利完成。

  附:《决算指标解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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