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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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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所得税缴纳及财政返还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税[1995]2613号

  【发布日期】1995-12-18

  【生效日期】1995-12-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

所得税缴纳及财政返还问题的通知

(1995年12月18日京财税(1995)2613号)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7号〉《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性、所得税缴纳及财政返还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分行)在今年9月30日以前委托本市各农业银行代办机构发放贷款业务应纳的营业税,应一律由受托代办机构照章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向所属地方税务主管机关缴纳,同时填报“营业税先征后返结算表”(见附表一),经所属地方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汇总至市农发分行一并报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各一份,经两局共同审核后再办理已征收营业税的返还手续。

 二、自今年10月1日起,市农发分行各项业务应纳营业税税款,一律自行向所属地方税务主管机关申报纳税,同时填报“营业税先征后返结算表,”经所属地方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各一份,由两局共同审核后办理已征收营业税返还手续。

 三、自今年10月1日起,市农发分行在履行自行申报纳税手续完毕后,应及时就委托贷款业务部分,向市地税局填报“政策性银行委托代办机构贷款项目营业税情况表”(见附表二),同时抄送本市各有关区、县地税主管机关,凭以办理各相关受托贷款机构的免予代扣代缴营业税手续。

 四、除经上述“政策性银行委托代办机构贷款项目营业税情况表”证明的市农发分行委托贷款业务已集中缴纳营业税外,其他各类委托贷款业务代办机构应继续执行代扣代缴营业税规定。如因市农发分行未及时提供“政策性银行委托代办机构贷款项目营业税情况表”,而已被有关委托贷款代办机构所属地方税务主管机关照章征税的,可在有关地方税务主管机关获得市农发分行提供该表后,依照相应应免扣税税额抵减当期应征营业税税款,同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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