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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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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地税企[2001]594号

  【发布日期】2001-11-29

  【生效日期】2001-11-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1]594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转制后可按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是北京市规划委《关于报送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的工程设计单位名单的函》(市规发[2001]859号)文件所确认的单位(文件附后),其他改制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享受相关政策。

 二、勘察设计单位改企转制后,经认证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之后,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相关的税收政策;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证书的,一律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税收政策。

 三、改制为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凡改制后整体进入其他企业的,必须与所进入企业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分开核算,不进行独立核算的,不得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四、勘察设计单位移交后,应当及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缴销发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和其他有关涉税事宜,并在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后,向工商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五、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在具体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市规委的确认名单(市规发[2001]859号)。

  2.转制后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还需提供改制后企业的公司章程等,以确认原勘察设计单位在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权比例,以此为依据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凡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和未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的,不得自行减免税款,一经发现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附件:北京市规划委《关于报送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的工程设计单位名单的函》(略)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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