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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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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实施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综[1997]814号

  【发布日期】1997-06-20

  【生效日期】199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市场管理费

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实施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

(京财综(1997)814号1997年6月20日)

 第一条 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以下简称“两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

 第二条 “两费”的征收维持现行办法不变。

 第三条 “两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第四条 “两费”实行专用票据制度,专用票据的印制,使用、管理按市财政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发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专用票据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 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应按照规定将征收的“两费”90%上缴同级“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工商行政管理事业发展。其余10%上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市财政局指定的帐号于每季末十日内将各区县和市工商局机关(含局属分局、所)上缴的“两费”存入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第六条 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的“两费”,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经同级财政批准的收支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款,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两费”的入库情况及时办理拨款手续,用于保证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支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财政部门的拨款后应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有关汇交和下拨“两费”的开户银行以及帐号的设置,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条 “两费”实行财政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京财综(1997)90号文件规定编制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市场管理和个体工商户管理的业务支出,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

 第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两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严密会计核算手续,自觉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对于截留、坐支和挪用、转移“两费”收入和隐瞒不报以及不经许可拖欠的单位,一经查出,没收全部违纪金额,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商局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开支范围

 一、临时人员经费:包括经市政府批准的未纳入公务员系列的市场管理人员及临时雇请的人员的费用开支。

 二、业务费:包括办公费、差旅费、邮电费、水电费、办公房租赁费、取暖费、维修费、燃料费、养路费、保险费等。

 三、资料印刷费:包括证、照、表册、票据、帐、卡、统计资料、档案盒(袋),以及法规文件汇编、资料等印制购置费的开支。

 四、会议费:包括各种会议的开支。

 五、着装及劳保费:包括着装费及劳保用品费。

 六、教育培训及宣传费:包括职工教育费、业务培训费以及宣传用书刊、公告、图片制作、展览等费用开支。

 七、设备购置费:包括办公桌椅、文件柜、保险柜、印制器具、计算机、通讯工具、车辆等购置费。

 八、市场规划补助费:根据政府统一规划的要求,用于市场的拆迁改扩建的费用补助。

 九、房屋建设维修费: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房屋建设投资及维修费用。

 十、集体福利及奖励:按规定开支的集体福利和奖励等。

 十一、个协经费:指拨付给个体劳动者协会的费用。

 十二:办案经费:包括办案人员的差旅费、补助费,对案件举报人、协助办案单位或个人奖励等。

 十三、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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