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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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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国营大中型企业购置计算机建立统计信息数据库网络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工[1992]63号

  【发布日期】1992-01-23

  【生效日期】1992-01-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

关于国营大中型企业购置计算机建立统计

信息数据库网络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工(1992)63号1992月1月23日)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

  为了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建立企业统计信息数据库,并与市经委、市统计局同步进行计算机网络通讯,实现统计信息数据共享,现对国营大中型企业购置计算机的有关财务问题规定如下:

  1.凡与市经委、市统计局同步进行企业数据库计算机网络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及部分市管产品的企业,应充分利用本企业已有计算机设备,提高微机利用率。企业尚未配备计算机或现有设备容量不足,确需购置的,应本着节约的精神,以微机386(北斗、长城、联想)为购置机型,由企业财会部门严格控制支出。

  2.为此购买的电子计算机单个系统(包括辅助设备)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其购置费应先用企业自有资金解决,确有困难的可以一次或分年度摊入成本。单个系统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其购置费用由企业自有资金列支。

  3.除按规定经批准统一购置的微机外,自行购置的其他用途的微机,不得摊入成本,必须由企业专用基金有关项目列支。

  附件:国营大中型企业统计信息数据库计算机网络第一批购机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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