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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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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强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京财外经[1998]1133号

  【发布日期】1998-10-08

  【生效日期】1998-10-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京财外经[1998]1133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税局,市财政局驻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分局,市地税局所属各分局,各外商投资企业: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利用外资工作迅速发展,吸引外商投资取得了很大成绩,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市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在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和遵守国家税收法规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例如:一些企业不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乱摊成本费用,隐瞒收入,转移利润,虚假亏损,偷逃国家税收等,这些现象不仅扰乱了经济秩序,也影响了企业健康发展。

上述问题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财务管理薄弱,财务监督不力。因此,必须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严格会计核算,强化财务监督和税务检查,这对于规范企业的经济活动,保护国家、企业、投资者和职工利益,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现就加强我市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财政登记和联合年检工作。

(一)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1.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起30日内,应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当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外商投资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等原因需暂时停止经营活动的,应在其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期限内及有关部门批准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停业税务登记手续,停业期满应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业。

4.当外商投资企业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前,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当外商投资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的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更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加强财政登记和联合年检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须持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中方财产转移证明等文件或变更文件的复印件,在30天内到主管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由主管财政部门发给《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作为企业委托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办理验资、查帐,开展财务会计活动,接受财政对其检查、监督的基本依据。对企业违反规定,不办理财政登记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不得受理其验资、查帐的申请,主管财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企业应在每年4月底以前向主管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年度检查,在年检过程中,对于企业提供的年检资料要严格审查,特别是对一些企业没有按照规定设置财务机构,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以及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建帐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主管财政部门应要求企业限期纠正,企业逾期不改的,应依照《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的规定,提请联合年检部门不予办理年检或做年检不合格处理。

二、加强纳税申报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

(一)建立企业财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根据会计法、《两则》及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中国境内企业所在地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和财务会计人员,并依法进行财务会计工作。企业在筹建期应至少配备一名主管会计和一名出纳员。主管财政部门要对企业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经过考核合格的人员,由财政部门发给会计人员上岗证书,才能从事企业财务会计工作。

(二)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一是建立责权明确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明确企业董事会、企业经理、企业财务负责人及企业财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权责,建立相互制约机制。二是根据会计法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健全企业会计帐册及报表核算编报体系。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确保企业原始记录和会计数据全面、真实、正确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帐簿及有关纳税资料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管。三是建立内部审计稽查制度,完善投资者及企业自我监督机制。

(三)抓好企业内部财务制度的制定和备案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在投产营业前报送主管财政部门备案,最迟不得超过投产营业期后6个月,主管财政部门在接到备案后30天内,如未提出异议的,可由企业董事会或法人代表签署发布执行。如发现与国家有关法规、财务制度不符时,将书面通知企业修改,修改后的制度应在一个月内报送主管财政部门。

四、加强发票管理工作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购领、开具和保管发票。

五、做好资金投入的监控及验资工作

根据《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合营者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几项规定》,中方投资者需要以现有财产与外商合资、合作的,要在合营项目正式批准后,于30日内到主管财政部门办理中方财产转移申报手续,未办理财产转移申报手续的,注册会计师不得为其进行验资,企业在验资工作完成后10日内,应将验资报告送主管财政部门审查,对于验资报告失实的,应重新进行验资。

企业的合同、章程在报批过程中,有关财政财务方面的条款,应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六、依法实行企业会计报表审计制度

按照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发现企业有不符合会计法、《两则》等有关政策法规行为的,必须向企业提出纠正要求,对企业示意作不实、不当证明或提出不合理要求的,注册会计师要予以拒绝,并报请主管财政机关处理。

七、加强“两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根据《关于加强国家消费基金补贴征收管理的通知》(京财合[1993]2156号)以及《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1992年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分别按月、季上缴国家消费基金补贴及土地使用费。对违反规定不按期及时缴纳以上两项费用和在搬迁变更经营办公场所后不做土地使用费重新申报的企业,财政部门应加强征收管理工作,并严格按照有关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八、加强财务监督和税务检查工作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财政、财务法规的检查监督工作,重点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决算的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外方投资者缴纳资本金、企业成本费用、收益分配及上缴各项财政收入等方面执行财经制度情况。对查出企业帐外设帐、假造会计凭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隐瞒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对查出企业违反财务会计制度,乱挤乱摊成本、随意核销费用,任意减少利润或增加亏损的,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财经法规进行处罚。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违反规定有意隐瞒企业真实情况甚至通同作弊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并取消其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

税务机关要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税务检查,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九、加强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宣传,努力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

针对目前外商投资企业中会计队伍不稳定、财会人员流动大,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的特点,财政部门要在日常管理中,要取中中形式加大财经法规的宣传力度,同时要人好外商投资企业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逐步提高财会人员的政策水准、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人技能。

一九九八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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