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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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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延长1999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成本价执行期限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2000]京房改办字第079

  【发布日期】2000-04-28

  【生效日期】2000-04-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国土资源和

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延长1999年向

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成本价执行期限的通知

(〔2000〕京房改办字第079)各区县政府房改办公室、房屋土地管理局、物价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房改办公室,各市属单位房改办公室:

  经研究决定:我市1999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成本价执行期延长至2000年12月31日。住房折旧年限计算到1999年,不计算提前付款折扣。房改部门审批单位售房方案的时间延长至2000年11月30日。

  从2000年开始,取消现住房折扣;计算购房的工龄折扣,职工已建住房公积金,工龄计算到建立住房公积金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工龄均计算到1999年。公共维修基金的缴纳标准按京房地物字〔1999〕1088号文件规定执行。

  《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的通知〉的通知》〔〈99〉京房改办字第129号〕第五条规定从2000年4月1日起执行的出售现有可售公房的价格及有关政策延至2001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二000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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