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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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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整顿北京市电子出版物市场的通告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6-02-07

  【生效日期】1996-02-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整顿北京市电子出版物市场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电子出版物领域中的“制黄”、“贩黄”、盗版等非法出版活动,保证电子出版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电子出版物,系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类似设备阅读使用,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目前它的主要媒体形态有: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集成电路卡(IC-Card)等。

 二、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是本市电子出版物市场的行业主管机关,区县文化文物局负责本辖区电子出版物市场的日常管理。

 三、从事电子出版物批发的单位须先向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申请,从事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的单位须先向区县文化文物局申请,经批准领取电子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后方可经营。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经营电子出版物的,也应办理相应手续。国家行业主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执行。

  个人、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和未经批准的其它单位不得经营电子出版物。

 四、电子出版物须经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审读,合格者方准批发。

 五、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须从经批准有批发权的单位进货,并保存批发单位提供的发货凭证。

 六、违反本通告,经营淫秽、色情、盗版等非法电子出版物的,由行业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经营的电子出版物、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无证经营的一律取缔;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电子出版物经营单位须到行业主管机关办理经营许可证,逾期未办的视为无证经营,予以取缔。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1996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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