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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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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信托投资公司清产 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金融[1999]610号

  【发布日期】1999-05-28

  【生效日期】1999-05-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

营业管理部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信托投资公司

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规定》的通知

(1999年5月28日京财金融〔1999〕610号)市计委、市外经贸委、首创集团、中国兴发集团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2号),认真做好我市信托投资公司清理整顿中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工作,维护投资者、经营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适用于我市按照国办发〔1999〕12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理整顿的所有信托投资公司以及经市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批准的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

 二、各信托投资公司要按照《通知》要求,积极配合有关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线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中介机构的执业活动,以保证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承担清产核资的中介机构要按照《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如下的几项工作:

  1.将清产核资后的报告和编制清产核资的会计报表及有关备查文件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审查认定。对不符合清查要求的清查结果,有关部门有权要求中介机构重新清查。

  2.资产评估后,要将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并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核实,以确认资产评估方法是否恰当,评估参数取值是否准确。对合规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有权要求中介机构更正或改正。

  3.中介机构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后,要按照要求填报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统计表,并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前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四、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各信托投资公司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的损益、呆帐等,按照《通知》规定,必须报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认定,市财政局批准后,进行相应冲销。

 五、各信托投资公司在清产核资和评估过程中,严禁私分和转移国有资产。发现信托投资公司有违纪行为的,中介机构要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坚决查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七、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的规定》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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