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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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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 特困生补助办法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教财[1998]024号

  【发布日期】1998-11-14

  【生效日期】1998-11-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特困生补助办法

(1998年11月14日京教财〔1998〕024号、

京财行〔1998〕1486号)  为了体现市委、市政府对我市高等学校特困生的关怀,保障高等学校特困生的基本生活水平,做好资助特困生工作,现制定《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特困生补助办法》。

 一、特困生的补助范围

  特困生的补助范围限于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普通班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不包括委托培养生和自费生。

 二、特困生的认定、补助标准

  (一)认定标准:

  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者可享受特困生补助。

  (二)补助标准:

  每生每月100元,全年(按10个月计算)为1000元。

 三、学校对特困生补助的评定程序

  (一)本人申请,并提供家长单位证明。(若提供假证明则取消申请资格)

  (二)班主任和辅导员根据班委意见及该生平时的生活水准和收支状况(可参考家庭收入情况)提名。

  (三)系领导综合审核,上报主管部门。

  (四)主管部门报学校有关领导小组审批后,发放补助费。

 四、补助费的发放办法:

  (一)特困生补助费由学校财务部门按月发放。

  (二)学校对特困生的补助评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第二学期由系复核一次,下学年重新评定。在年度中如学生因特殊原因出现困难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特困生补助费。

 五、特困生补助经费的来源和管理原则

  (一)特困生补助费由财政全额负担。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实际评定情况在每年年度预算中申报。

  (二)特困生的补助,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学校要定期接受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挪用,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学校应建立以主管校(院)长为领导的特困生评审小组,由学校主管奖、贷学金的部门牵头,校内各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特困生的补助工作,要有专人负责,保证此项工作的落实。

  (四)学校在保证特困生补助及时发放的同时,应组织学生参加必要的勤工助学活动稳定并提高特困生生活水平。

 六、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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