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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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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查处 照经营违法行为中若干执法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中若干执法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07-06-14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中  
  若干执法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京政法制监字[1997]第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商局:  
  为了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中的执法力度,有力打击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现将《关于解决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中若干执法问题的意见》印发,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并在具体执法中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解决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中若干执法问题的意见  

  为了解决执法部门在当前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中,整顿无照经营行为时的执法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适用问题。根据《处罚法》第33条有关由执法人员当场决定罚款数额的规定和第47条的规定,查处在公共场所和道路上摆摊设点的个体无照经营行为,属于“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情形,对其当场收缴罚款的最高限额可以为50元。同时,根据《处罚法》第36条至第41条的规定,鉴于无照经营违法行为易于确认,不需繁琐查证的特点,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尽快作出5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时,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简化文书和工作程序,缩短办案时间,并可按照“对本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京政法制监字[1997]16号)”精神简化处罚审批手续。  
  二、关于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对违法经营物品(包括非法经营商品和工具等)先行登记保存问题。根据《处罚法》的规定,对无照经营的摊贩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和工具的处罚,应适用一般程序。但鉴于无照经营活动流动性大,其违法经营的商品和工具不当场采取措施事后难以执行的特点,有关执法部门在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时,可依据《处罚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对其违法经营的物品和工具作出“先行登记保存的决定”,并实行异地保存然后在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定期限内,按照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适时作出将其违法经营的商品和工具予以没收的处罚决定。  
  三、关于对《处罚法》第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规定的理解和执行问题。按照《处罚法》的规定,是否重复处罚,主要是看所处罚的行为是否为同一违法行为。在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时,如果某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并已改正或已被纠正,行为人停止违法经营并被驱离现场后,又回到原地或转移他地继续进行无照经营活动,该无照经营活动应视为新发生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该行为实施的处罚不属于重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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