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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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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封存非生产用机动车的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1-12-12

  【生效日期】1981-12-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封存非生产用机动车的管理办法 按照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1]107号文件和市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办公会议决定,对北京市封存非生产用机动车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各单位编余的非生产用机动车辆一般在原单位就地封存。有条件的可按系统集中保管。

二、各单位对封存车辆的部件、设备等都要保持完好无缺,造册上报,不准拆卸和调换零件。

三、各单位对封存车辆,要指定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封存车辆(批准报废的除外)每季度要发动一次,由市石油公司按每年每辆十公斤(摩托车二公斤)供油。

四、编余车辆一经封存,各单位不准自行调换或买卖。违反者,对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五、定编的车辆,需要调剂时, 应报市控办审批后, 到市公安局车务科办理过户手续。

六、对封存车辆的调拨、启封和报废的处理办法及行政、事业、企业、集体单位之间的财务处理由市财政局、公安局、物资局、市控办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北京市编制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公安局 市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京政办发[1981]104号文件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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