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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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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1998年度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商[1998]1609号

  【发布日期】1998-12-18

  【生效日期】1998-12-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1998年度

商业、粮食企业会计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

(1998年12月18日京财商〔1998〕1609号)市商业总公司、计划单列商业企业集团、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做好1998年度国有商业粮食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编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1998年工交内贸企业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经字〔1998〕147号)精神,结合商业、粮食企业情况,现将本市国有商业、粮食企业1998年度决算编审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企业财务行为,促进改革健康发展

  今年企业改革已发展到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质性阶段。规范改制企业财务行为是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促进企业发展壮大改革成果的重要保障。

  (一)市属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要按照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资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工〔1998〕300号)规定,与所投资企业建立母子公司体制,并及时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1.母公司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授权经营国家资本金数额,做为其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子公司的国家资本金相应改为法人资本金--国家法人资本,并按照授权层次做为母公司的长期投资。

  2.授权经营公司要根据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并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在开始执行年度前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3.经财政、地税部门批准,在一定期限内,授权经营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和其他成员企业收取的管理费列入补贴收入。

  (二)企业要认真贯彻市国资局、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综〔1998〕404号)精神。维护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严禁将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人为低估和无偿量化分配给个人,维护国家权益和金融债权。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改制中的资产重组、股权设置、非经营性资产剥离,用企业资产安置职工等方案的审核,防止假破产,真逃债。要认真做好资产报废,资金挂帐、资产损失的审批工作,对资产转让、出售收入要加强监管,防止将国有资产转让或出售收入用于集团消费或被侵吞。

  (三)做好国有小企业改革有关财务处理工作。

  1.国有小企业出售、转让产权处置所得净收益的处理

  授权投资机构所属国有小企业整体出售、拍卖、转让处置所得的净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返还给授权投资机构。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做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未授权投资机构所属的国有资本金,国有小企业整体出售、拍卖、转让处置所得的净收益,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拨付给主管部门或上一级企业用于国有资本再投入时,企业做增加国家资本金处理。

  有国有法人资本无国家资本的国有小企业,整体出售、拍卖、转让处置所得的净收益,原则上留给小企业出资主体。净收益与长期投资帐面原值的差额,出资主体做增减投资收益处理。

  2.国有小企业离退休及相关人员费用处理

  国有小企业产权出售或转让时,按市、区县政府规定的项目、标准计算核定离退休及相关人员养老、医疗、生活等费用,购买方或改制后企业应做为增加长期负债处理,并登记备查簿。待分期交纳职工养老保险费、大病医疗统筹费或实际支付相关费用时,做冲减长期负债处理,不能重复列入管理费用。

  3.国有小企业改制后有关所得税的处理

  对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的国有小企业,经财政部门核准,从改制之日起在两年内享受全部或部分返还实际上交所得税政策。对国有净资产按规定计算核定有关费用后为“零值”或者“负值”的国有小企业,在改制或产权出让后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财政部门核准,可在一定时期内返还企业实际上缴的所得税。其中:“零值”企业返还期为两年;“负值”企业可依据“负值”大小适当延长。

  财政部门返还的所得税,授权投资机构或出资主体做增加国家资本金和长期投资处理。改制后小企业做增加国有法人资本处理,并单独反映。

  (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都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资金的来源,采取“三三制”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企业、社会筹集(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各负担三分之一。财政承担部分,市属企业由市财政解决,区门属企业由区县财政解决。

  企业收到政府拨付的下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在“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具体按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社〔1998〕741)号规定执行。

  (五)加强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问题的财务管理。

  1.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帐务处理,必须以资产产权变动(清产核资除外)为前提,否则,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即使资产已进行过评估,也不得以此做为帐务处理的依据。具体按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京财会〔1998〕196号)执行。

  2.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需相应调整帐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不得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采取据实逐年调整或综合调整法,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按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及补充通知(京财税〔1997〕1467号和京财税〔1998〕577号)执行。

  3.企业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计入资本公积。企业出售该项资产或进行企业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按其差额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营业外收入;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按其差额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还应将计入资本公积的接受捐赠资产价值转入营业外收入。

  (六)加强企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1.住房公积金列支渠道: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单位交存部分首先从住房周转金中支付,不足部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金额不得超过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的工资总额乘以年度公积金交存比例。

  2.住房公积金交存比例:1998年公积金年度交存比例为8%,1995年以前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交存比例已高于规定比例的,不得再提高,高于规定比例的单位交存额部分不得列入管理费用。

  3.住房公积金的核定:市本级企业、事业、行政单位,要做好住房公积金的测算、列支工作,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定,主管部门要将所属单位核定审批情况进行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集体企业报同级地税部门备案。

 二、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制度

  (一)做好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工作。

  今年,财政部颁布了一系列会计制度。其中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工作要求在1998年实施。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现金流量表编制的实际意义,为完整、准确、真实地编制现金流量表,做好相关会计基础工作。随时总结经验,改进完善,为今后此项报表的顺利填报奠定基础。

  (二)做好股份制有限公司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工作。从1998年1月1日起,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规定进行核算,原财政部、国家体改委颁发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92〕财会字第27号)同时废止。

  (三)建立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我局转发财政部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从1998年起国有企业年度决算除特殊行业保留年度会计决算审批制度外,全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国有企业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这是对企业财务遵守“两则”、“两制”的基本要求,认识到审计费用是企业经营管理中不可回避的正常费用,不能以企业效益低或亏损为由拒付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当收费或采取其他不合作态度。为使这项制度能够顺利建立起来并正常运行下去,要求企业和事务所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办理委托与受托事宜,并在签定业务约定书15日内将业务约定书及副本报市财政局商管处和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盖章备案,以确认审计资格和掌握企业对此项工作的执行情况。此项工作应于1999年1月15日前完成。

  会计师事务所对市属商业企业的收费标准,按照京财商〔1998〕296号文件规定执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必须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将审计报告一并上交主管财政机关。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主管财政机关确定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必须符合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工〔1998〕1555号)规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如下会计事项要进行重点审计,并予以披露:

  (1)存货计价方法,存放时间超过3年的存货;

  (2)坏帐准备提取比例,逾期3年以上未作坏帐损失的应收帐款;

  (3)企业待处理财产损益主要内容及处理情况;

  (4)待摊费用、递延资产主要内容及摊销情况;

  (5)企业对外长期投资的主要类型及投资效益;

  (6)企业固定资产主要类型、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固定资产净残值率;

  (7)企业在建工程主要项目、开工时间及工程进度;

  (8)提供抵押、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

  (9)主管财政机关要求以及注册会计师认为的其他重要事项。

  财政部门将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情况进行抽查。

 三、加强各项税收的管理工作

  (一)认真执行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殖税的征收管理的通知》(京财税〔1998〕136号),凡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企业,都要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办法缴纳增值税。财政以及参加国有决算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要通过年度决算的检查监督,健全小规模纳税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杜绝资金体外循环、帐外经营等隐瞒税基行为,保证现行增值税制度正常运行。

  (二)商业股份制上市公司所得税“先征后返”的有关政策和财务处理仍执按市财政局京财商〔1997〕1297号和京财商〔1997〕117号文件执行。

  1.对本市跨区县经营连锁企业实行总店统一纳税的操作方法,按照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总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税〔1998〕451号)执行。

  2.经营旧货的企业缴纳增值税的比例,按照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8〕364号)执行。

 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

  1.担负食糖政府储备的企业,要认真按照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糖库建设补助款使用管理办法的函》的要求,保证国家储备糖库建设,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切实加强对财政商业结构调整资金的管理,认真执行市财政局印发的《北京市商业经济结构调整资金管理办法》,抓紧落实各项资金的到位。企业收到此项资金时,应根据资金使用性质,属于国家投入资金的,应相应增加“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属于贷款贴息的,应冲抵财务费用。各区县财政局和主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资金追踪反馈制度,掌握和控制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

 五、做好工效挂钩财务处理工作

  (一)原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与实现利税和营业收入复合挂钩、与实现利润和总产值复合挂钩的市属企业,1998年挂钩效益基数按1997年清算结果核定。

  (二)1998年申请减亏挂钩办法的市属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总公司汇总提出意见,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核准,可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目标挂钩办法。为确保效益基数核定科学合理,发挥激励作用,对总公司下达的扭亏目标,市财政将做适当调整。

  (三)效益下滑的市属企业,工资下滑时,应冲减工资结余,不再执行保底80%的工资政策。区县企业可参照此项政策,结合本区县情况,由同级劳动、财政部门确定相应政策。

 六、做好有关粮食的财政财务处理工作

  (一)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财政财务处理工作。

  消化粮食新增财务挂帐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不合理占用贷款的财务管理工作是消化挂帐顺利实施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京政办发〔1998〕69号《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消化本市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落实本区县消化粮食新增财务挂帐计划,切实做好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的财务管理工作。要督促国有粮食企业将由市审计局下发的《北京市审计局等五部门关于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清查审计结果的通知》(京审商〔1998〕101号)中认定的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从企业贷款中分离出来,设立专帐管理,单独记帐;同时,对认定的新增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进行帐务处理,将认定的需由政府负责消化的金额及应付利息分项划转到“其他应收款”科目下增设的“新增财务挂帐”明细科目专户反映。财政部门要对企业划转金额及帐务处理严格把关,确保企业帐务处理准确无误。年度终了,企业根据调整后的科目结存情况如实填报年度决算。

  (二)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财政财务处理工作。

  粮食风险基金是政府调控市场的专项资金。为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市政府下发了《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完善本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21号),各区县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要按照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办法〉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商〔1998〕829号)、《关于下达1998年下半年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的通知》(京财商〔1998〕1069号)的要求,开设农发行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积极筹措粮食风险基金,及时、足额将今年预算资金拨付到位。对未完成当年粮食风险基金最低规模到位计划的区县,市财政将通过两级清算直接扣拨到区县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城近郊区今年负担的政府储备粮油补贴应在第四季10日前全额上划市级风险基金专户,对未按规定及时上划的区县,市财政将在年终清算时连同滞纳金一并扣拨到市级风险基金专户。

 七、做好1998年度企业会计报表编报工作

  (一)根据财政部文件规定,财政系统1998年企业决算报表实行分户填报方式。分户报表是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企业为填报对象。各级企业主管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编好企业代码,保证决算工作顺利完成。

  (二)企业要按规定按时完成各类报表的报送工作。包括:

  1.国有商业、粮食企业要按照商管处统一下发的工商企业、粮食企业决算报表格式要求编报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和汇总报表。

  2.以资产为纽带的企业集团,除按要求报送工商企业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外,还必须按照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的格式编报年度合并会计报表,以完整反映本企业整体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改组为股份制的国有商业企业,除要编制股份制企业会计报表外,还要向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工商企业会计报表。

  4.凡国有企业改组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要报送工商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分户报表。其他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资产投资占其股份在25%以上的,要报送工商企业分户报表。

  5.商办(粮办)工业企业,除归口报送工商企业、粮食企业决算报表以外,要按照扩大工业统计范围的口径,根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国有工业、交通、物资、供销、城市公用、文教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工业企业1998年度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的通知》(京财工〔1998〕1430)要求,报送分户和汇总的工业企业报表。

  6.直属及区县集体企业(包括国有法人股在25%以下以及无国有法人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按归口向财政部门报送分户集体企业主要财务指标统计调查表(不含供销社系统)。

  7.供销社系统会计报表,区县供销社按原口径报送,市供销主管部门,照财政部文件规定,报送分户和汇总的决算报表。

  (三)各级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应认真编好1998年度财务状况说明书和企业财务分析报告。据实说明企业经营、利润实现和分配、弥补亏损、资本增减和周转,财务收支、税金交纳、各项资产物资的变动情况和未交所得税、未补亏损及对本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外,还应重点说明国有商业、粮食企业体制变化对决算的影响以及财务挂帐情况。

  (四)市属商业企业按企业代码编报的基层商业企业年度决算报表、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总公司)编制的汇总报表和各区县财政局编制工商企业分户、汇总决算软盘应于1999年2月28日前报送商管处(财政二分局)。年度合并会计报表于1999年3月31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区县财政局编制的粮食企业分户、汇总决算软盘(包括汇总决算打印表)应于1999年3月31日前报送商管处。市属粮食企业编报的分户及粮食主管部门编报的年度汇总决算报表,应于1999年2月28日前报送商管处(财政二分局)。商办(粮办)工业编报的扩大工业统计范围的工业决算报表于1999年2月10日以前按1997年报出口径报送。股份制企业年度决算于1999年3月31日前,按原口径报出。

  企业财务状况说明书随决算报送时间报出,财务分析报告于决算报出5日内报出。

  (五)会计师事务所应于1999年4月30日以前将企业年度决算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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