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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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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部门管理的机构与主管部门关系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京办发[2000]8号

  【发布日期】2000-02-01

  【生效日期】2000-0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部门管理的机构与

主管部门关系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京办发〔2000〕8号)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部门管理的机构与主管部门关系问题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2月1日

        关于部门管理的机构与主管部门关系问题的意见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2000年1月)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现就部门管理的机构与主管部门关系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如下:

 一、市委、市政府部门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部门管理的机构)是由主管部门管理的,负责市委、市政府某方面工作的管理机关。部门管理的机构具有相对独立性,不是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部门的管理机构按照“三定”规定所赋予的职能独立开展日常业务工作,可单独向下行文,也可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

 二、主管部门主要通过其主要领导人或主要领导人召开专门会议的形式,对部门管理的机构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实施领导,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人对市委、市政府负责。部门管理的机构在工作中有需要请示市委、市政府的事项,原则上通过主管部门向市委、市政府请示;部门管理机构遇有紧急情况,需直接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时,应同时抄送主管部门。

 三、部门管理的机构可以根据其工作职能需要,制订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由其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程序上报。

 四、市委、市政府文件可直接发给部门管理的机构。市委、市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也可通知部门管理的机构参加。

 五、部门管理的机构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由机关党组织负责,受主管部门机关党组织的领导。

 六、部门管理的机构一般为副局级,内设处室为正处级。

 七、部门管理的机构的领导干部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部门管理的机构的人事工作由部门管理机构自行管理。

 八、部门管理的机构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单独核定。

 九、部门管理的机构原有的计划、财政、专项资金渠道原则上维持不变,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计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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