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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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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转发市商委、市市政管委《关于商业企业翻建、扩建、改 其承租直管公房有关租金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房管字[1994]439号

  【发布日期】1994-09-05

  【生效日期】1994-09-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转发市商委、市市政管委《关于商业企业

翻建、扩建、改造其承租直管公房有关租金问题的通知》

(京房管字[1994]439号)各区县房地局、直属管房公司:

  现将市商委、市市政管委[1994]京商(建)字第59号《关于商业企业翻建、扩建、改造其承租直管公房有关租金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关于“通知”第二条中免交十年租金的房屋,仅指扩建增加的建筑面积,原承租的房屋面积仍按原租金标准交纳。

  特此通知

                          一九九四年九月五日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企业

       翻建、扩建、改造其承租直管公房有关租金问题的通知

         ([1996]京商(建)字第59号)

市房管局,市属商业各局(社、总公司)、企业集团,各区县商委(财办):

  为鼓励商业企业加快对老旧商业网点进行翻扩建改造,优化资源配置,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经研究,现确定商业企业对租用公房进行翻扩建改造后租金收取办法如下:

  一、对完全由商业企业自筹资金,投资翻建、装修的门店用房,承租单位仍按翻建、装修前租金额交纳房租,但本市统一调整商企用房租金标准时,按新标准重新计租。

  二、对完全由商业企业自筹资金投资扩建的门店用房,其增建部分与原公房连体的房屋,产权归房管部门所有,扩建开业后,免交10年租金,对粮油、副食、蔬菜等微利行业视其效益情况,免交期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15年。免交期内,房屋修缮费用由商业企业承担。

  三、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均不得将其经营管理的商企用房出卖或划拨给其它单位。

  望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即认真贯彻落实。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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