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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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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规划工作管理体制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政发[2002]37号

  【发布日期】2002-12-31

  【生效日期】2002-12-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规划工作管理体制的通知

(京政发[2002]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集中统一管理本市城乡规划,促进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市政府决定调整本市规划工作管理体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以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为核心,通过对本市现有规划工作管理体制和资源的合理调整与配置,形成统一、高效、开放的规划工作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工作水平。调整本市规划工作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集中统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的有关要求,强化政府对制订各类规划的组织和领导责任,依法履行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的职能,改变本市规划工作中政事不分、权责不清、多头管理的状况,实现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和管理监督的集中统一。

  (二)开放竞争。城乡规划的编制工作要适应高标准规划城市、高质量建设城市、高效能管理城市、高水平经营城市的要求,引入竞争机制。将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的政府职能与具体编制规划的市场职能分开。凡是能够市场化运作的城乡规划具体编制工作,要面向国内外具有规定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开放,不断提高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水平。

  (三)规范高效。按照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调整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具体规划编制单位的关系,明确各自职责,建立规范高效的规划工作体制。

  (四)积极稳妥。在调整本市规划工作管理体制的同时,要注意从实际出发,稳定规划专业技术队伍,尊重和保护规划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二、调整本市规划工作管理体制的具体措施

  (一) 调整市规划院的隶属关系并分离市场职能。

  市规划院由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市规划委所属事业单位,不定级别,院长、副院长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调整市规划院的隶属关系后,保留其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的职能,将具体编制规划设计的市场职能划出。

  (二)市规划院的职责和经费形式。

  调整隶属关系并分离市场职能后,市规划院的主要职责是:受市规划委委托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和论证工作,承担市政府交办的有关规划编制任务。

  市规划院的经费由差额拨款调整为全额拨款,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可参照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由市人事局另行制定。

  (三)核定市规划院的机构和人员编制。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重新核定市规划院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同时撤销市规划委所属的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按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市规划院的人员采取聘用合同制的办法聘用上岗。

  (四)妥善安置市规划院的离退休人员。

  市规划院调整隶属关系后,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全部随市规划院划转,仍享受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待遇;新退休的人员享受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退休待遇。

  (五)合理处置市规划院的业务资料和国有资产。

  市规划院保管的规划工作业务资料是政府规划工作的重要基础,应全部随市规划院一起划转。市规划院国有资产的处置办法,由市财政局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市政府审定。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规划工作管理体制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市调整规划工作管理体制的组织实施工作。主管副市长兼任组长,有关副秘书长、市编办主任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委组织部、市委城建工委、市规划委、市规划院、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事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委,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委主任兼任。

  (二)严格执行各项工作纪律,确保本市规划体制调整工作顺利实施。市规划委、市规划院要提高认识,顾全大局,保证正常工作的有序进行;要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凡涉及人员安排、资产处置、干部任免等问题,坚持集体讨论决定;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违法调度资金、转移资产、私分钱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规划工作管理体制调整过程中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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