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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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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报北京市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综[1997]90号

  【发布日期】1997-02-17

  【生效日期】1997-02-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报

北京市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2月17日京财综〔1997〕90号)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局内有关处室: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决定〉的通知》〔京政发(1996)31号〕和《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综(1997)1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编报北京市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各单位编制收入计划时,要严格按照京政发〔1996年31号〕文件所界定预算外资金的口径和范围,所有属于预算外资金收入的项目要全部纳入收入计划,做到不瞒不漏,应收尽收,增强政府可控财力。

 二、收入计划中各项费源、基金源、专项源的确定,要严格依照经批准的对象,范围和标准征收,不得任意扩大或缩小。

 三、根据收入源扩大或萎缩的实际情况,收入计划一年一定。

 四、支出计划的编制要以收入计划为基础,量入为出,不打赤字预算。预算外资金支出分为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

  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总的原则是:人员经费按照编制内实有人数核定,公用经费比照预算内标准核定。其中:对财政没有拨款,完全靠预算外资金收入开支的部门和单位,参照全额预算拨款单位的开支标准,经费定额,编委确定的编制人数核定;对财政补助的部门和单位,按人员编制,支出定额核定后,扣减财政补助核定支出;对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主要核定与收费有关的成本费用和适当的手续费。

  专项支出指由预算外资金安排的,专款专用性质的支出。编制计划时,要根据资金来源的具体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安排。

 五、为保证专项预算外资金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部门和单位在编制收支计划时,要将专项预算外资金的收支与其它预算外收支单独列编反映。

 六、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方法。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认真编制本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批,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直接报同级财政部门。

  市、区县财政分别汇总编制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各区、县财政要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将经过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的收支计划上报市财政。市财政在认真审核部门、单位及区县收支计划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全市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报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后的收支计划由财政部门向有关单位批复,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七、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一经财政部门批准,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作调整。在执行中因国家财政政策调整以及机构、人员发生变化,对收支影响较大需要调增或调减收支计划时,须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八、各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计划的编制按财政部有关政策执行。

 九、各区县财政、各部门、单位按照规定要求编制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

 十、各区县财政可比照“通知”精神,另做补充规定。

 十一、1997年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报送时间为3月15日之前。

 十二、本通知由北京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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