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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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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下发抗“非典”期间减免集贸市场及经营农副产品的个体工商户有关税费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工商发[2 O 0 3]78号

  【发布日期】2003-05-06

  【生效日期】2003-05-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关于下发抗“非典”期间减免集贸市场及

经营农副产品的个体工商户有关税费意见的通知

(京工商发[2 O 0 3]78号)

各区县工商分局、商委、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分局、卫生局:

  现将《关于抗“非典"期间减免集贸市场及经营农副产品的个体工商户有关税费的意见》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卫生局

二○○三年五月六日

关于抗“非典”期间减免集贸市场及经营农副产品的个体工商户有关税费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各地在此期间确保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以及市政府进一步加强抗“非典”工作有关指示精神,为保障首都人民的日常生活,考虑到目前外地在京经商人员经营中的实际困难,现决定在2003年5月至7月抗“非典”期间,对全市集贸市场及经营农副产品的个体工商户给予减免税费照顾,具体意见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集贸市场内的摊商和经营蔬菜、粮油的个体工商户座商。

  二、减免税费项目

  (一)对在本市经营农副产品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社区菜市场的摊商以及经营蔬菜、粮油的个体工商户座商,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管理费等各种费用,对经营蔬菜的收入免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农副产品市场之外的其它专业市场内的外地在京经商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地在京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座商,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管理费等各种费用。

  (三)市场主办单位对市场内停止经营活动空出的摊位进行清理、整合,积极引导本市下岗职工再就业,在此期间不得收取设施租赁费等各种费用。对外地务工经商人员新进入集贸市场和个体门店从事经营活动的,免收3个月的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管理费。

  (四)对新开设的社区蔬菜摊点,可以暂不办照、不收费,允许其先期经营3个月。

  (五)凡抽检合格的各种商品一律免收检测费。

  (六)建议各市场主办单位对本市场内经营农副产品的个体工商户,酌情减免设施租赁费,其它业态的市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免设施租赁费,凡实行减免设施租赁费的市场,地方税务局免征同期营业税。

  商委、工商、税务、质监、卫生系统各级单位,要认真贯彻本意见,积极组织引导市场主办单位和经营户规范经营,加强市场监管,保障市场供应,共同维护首都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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