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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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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农林、财贸办公室《关于外地农村人口迁入本市郊区应统一管理的请求报告》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京革发[77]189号

  【发布日期】1977-08-17

  【生效日期】1977-08-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革命委员会批转市农林、财贸办公室

《关于外地农村人口迁入本市郊区应统一管理的请示》

(京革发〔77〕189号)  现将市农林、财贸办公室《关于外地农业人口迁入本市郊区应统一管理的请示报告》批转给你们。报告中提出的统一管理办法,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七七年八月十七日

            市农林、财留办公室关于外地农业

           人口迁入本市郊区应统一管理的请示

  为了进一步加强户口管理,认真执行户口迁移政策,严格控制城市人口无计划的增长,纠正不正之风,经我们同市公安局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返回本市农村的复员退伍军人、回乡插队落户的知识青年,持有安置退伍军人办公室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审批的证明,由公安分、县局办理落户手续。

  二、凡外地农业人口与本市人民公社社员结婚的,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公安员)核实提出意见,报告公安分、县局批准后落户。

  三、其他外地迁京落农业户口的,原则上不予批准。但在外地农村确实无依无靠,不能单独生活,必须回本市农村家中投靠直系亲属的,由公安分、县局审查提出意见,报市公安局审批同意后,方准落户。

  以上意见如可行,请批转公安部门和各县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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