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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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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0]69号

  【发布日期】2000-07-10

  【生效日期】2000-07-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

(试行)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7月10日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

        (市教委、市财政局 2000年6月22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助学贷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6号)精神,结合本市情况,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4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市商业银行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探索国家助学贷款的多种担保形式。要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要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在利率水平上对借款人给予适当优惠。

 二、修订《通知》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担保方式贷款和信用方式贷款。

  申请担保方式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具有经办银行认可的担保,担保人应当与经办银行订立担保合同。

  确实无法提供担保的学生,可以申请信用方式助学贷款。但学生应提供符合银行规定的介绍人和见证人,并由所在学校与银行签订有关协议。

  少数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又无法提供担保的学生,经批准可以申请由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担保。

  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种形式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担保和贴息。

 三、修订《通知》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为体现国家对经济困难学生的优惠政策,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财政部门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学生所借贷款利息的50%原则上由财政补贴。为鼓励借款人在校期间偿还贷款,借款人在校期间贷款的利息全部由财政给予补贴,借款人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学生个人负担,财政不再给予贴息。学生违纪或因留级延期在校的不予贴息。

  助学贷款原则上实行每年申请一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贷款银行应将审批同意的助学贷款申请表副联寄至学生就读学校的有关管理部门,学校应将此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

 四、修订《通知》第六条

  学生贷款本息必须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或变更贷款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此项手续办妥后,所在学校方可为学生办理毕业手续。

  借款人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死亡等情况,学生所在学校及担保人或介绍人、见证人有责任及时通知贷款银行。有关部门及其所在学校必须在协助经办银行办理该学生贷款的债务划转后或清收学生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贷款银行有权按合同规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借款人毕业后所在的就业单位有义务协助贷款银行督促其偿还助学贷款本息;在其工作变动时,有义务提前告知贷款银行。

  学生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建立借款人个人信用登记制度,依法追究违约借款人的法律责任。

 五、增加信用方式国家助学贷款的内容

  申请信用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提供介绍人和见证人,并与金融机构签订银校协议。

  银校协议中应明确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受理、调查审批、收回监督、建立借款人信誉档案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学校应积极配合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借款人转校后,应将其贷款情况作为学生档案的内容移交新就读学校。借款人毕业后,应将其去向通知贷款金融机构。

  介绍人指学校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部门(如学生处等),其职责是:为借款人联系、介绍贷款银行;向贷款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银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见证人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如借款人所在学校的教师等)或学校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部门(如学生处等),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贷款银行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在借款人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向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的最新有效通讯方式。

  介绍人和见证人的资格由经办银行确认。

  学生申请信用方式国家助学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永久居留身份证、所在学校及其院系的详细地址;具有所在学校发放的《学生证》、学籍证明等有关证件;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杂费、生活费等有关学习费用的证明;介绍人提供的贷款申请表或相关证明;符合贷款人要求的学习成绩、品德表现证明,无不良信用行为;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信用方式国家助学贷款的合同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以下要素:借款人所在学校、院系及专业的名称;借款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借款人父母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已婚借款人应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借款人家庭地址;还本付息方式;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违约罚则;借款人、介绍人、见证人和贷款人的签字(或公章),并备注以上有关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借款人承诺按时履约还款,并保证毕业生在贷款没有还清之前向贷款人提供有效联系的方式;其他条款。

 六、关于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

  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对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或其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发放的商业性贷款;只能用于学生的学杂费、生活费以及其它与学生有关的费用。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财政不予贴息,各金融机构均可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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