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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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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下放1982年工业调整时上收企业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单位】83102

  【发布文号】重府发[1997]53号

  【发布日期】1997-04-04

  【生效日期】1997-04-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下放1982年工业调整时

上收企业实施意见

(试行)的通知

(重府发〔1997〕53号一九九七年四月四日)  现将《重庆市下放1982年工业调整时上收企业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下放1982年工业调整时上收企业实施意见(试行)

  为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下放权力加快区市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见(试行)》(渝委发〔1997〕1号文)中“凡1982年全市进行工业调整时上收的企业原则上不放给区市县”的精神,现就下放1982年工业调整时上收企业的有关事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积极做好企业下放工作

  (一)企业下放不是简单的行政隶属关系的划转,而是深化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调整经济结构、促进产权流动和重组的重大举措,最终要把这批小企业推向市场。这样,既有利于扩大区市县经济总量,又有利于市里集中力量抓大扶优,从而推动全市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因此,市级各主管局和区要按照渝委发〔1997〕1号文件精神,统一认识,顾全大局,积极主动地搞好企业下放工作。

  (二)在企业下放过程中,市级各主管局和区都要坚持改革、发展和平稳过渡的方针,加强对企业下放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共同作好下放企业职工的思想经营活动,维护企业和职工队伍的稳定,确保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不流失。同时要做好相互的衔接工作,使企业下放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顺利进行。

 二、下放企业的界定及范围

  (一)凡1982年全市工业调整时上收的全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现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属此次下放对象。市级各主管局和区无权擅自决定保留或拒收下放企业。

  (二)下放企业由所在区接收。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地的下放企业,由企业法人登记所在区接收。下放企业的党群关系随企业下放到区。

  (三)下放企业的人、财、物基数以1996年12月31日为准。

 三、企业下放的相关配套政策

  (一)下放企业所欠市财政历年借款实行挂帐,区别处理;欠有部门的各种规费(包括管理费)原则上豁免,未豁免部分经由市工业经济和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后划转到区。

  (二)下放企业所欠1993年前的国税可挂帐缓缴;所欠的1994年至1996年的国税,补缴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办理缓交手续;1996年底前欠缴的地方税全部予以豁免。以直缓免手续由下放企业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

  (三)对国有下放企业实行兼并、破产的,可享受市属企业兼并、破产的有关优惠政策,其申报工作仍归原市级主管局负责办理,由所在区具体组织实施。金融机构要用好用活国家对缺管道乏兼并、破产条件的国有困难下放企业的相关政策,可对实行下岗分流、进行再就业工程的国有下放企业给予减免贷款利息的优惠。

  (四)下放企业短期贷款的担保关系,到期后自动顺延保持三个月;中长期贷款的担保关系可维持半年,在此期间内要重新落实新的担保人。下放企业如在半年内需要进行破产的,应先处理好原担保关系,重新落实担保人后,才能依法申报。

  (五)国有企业下放时,其资产随企业划转到区,由区国资部门统一管理;集体企业下放时,其所占用的联社资金随企业划转到区,由区相关部门管理或代管。

  (六)企业下放后,市财政应继续在周转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给予必要的扶持。原由市财政贴息、银行贷款发放职工生活费的国有困难企业,下放到区后由区财政贴息,原贷款银行继续贷款。

  (七)下放企业正在进行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新建、在建项目的原有资金来源及数额保持不变。

  (八)企业下放后要转换经营机制,深化改革。其中,国有下放企业可享受渝国资管〔1995〕101号文件的若干优惠政策。

 四、含有下放企业的专业公司的有关问题

  (一)市级主管局所属各专业公司不属此次下放对象,但经主管局、区和专业公司三方同意的,则可下放到所在区。

  (二)专业公司离休干部的养老金和医疗费,按各专业公司的实际人数由市财政审核解决。

  (三)专业公司已参加统筹投保的,其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由社保部门按月发圹;未参加统筹投保的必须尽快投保(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局另行制定)。专业公司退休职工的医疗费及养老金不足部分(生活补贴、非统筹部分、企业工资和事业工资差额等)在全国统一办法出台前,由市劳动局确定基数,市屠政逐户核定、适当补偿。

  (四)对专业公司在职职工采取多渠道分流安置的办法,享受国发〔1994〕5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距离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可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二是由区接收一批,区、公司、本人三方自愿的,可由区相关部门接收。三是自谋职业一批,职工经本人申请,愿自谋出路的,可比照国发〔1994〕59号议会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安置的经济补偿,其经费来源由公司自筹性安置的经济补偿,其经费来源由公司自筹解决。四是下岗培训储备一批,这批人员可进入即将组建的各主管局再就业中心,培训期间由公司发给生活费。五是转轨变型、从事生产经营安置一批,即由财政贴息、银行贷款,以解决生产经营资金不足的困难;同时,各专业公司的所得税冥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五)各专业公司要积极转换机制,深化改革,走向市场,可享受渝国资发〔1995〕101号文件的若干优惠政策,市级主管局及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帮助解决各种困难。

  (六)上述专业公司的有关问题由市经委负责协调办理。

 五、企业下放工作的操作程序

  (一)企业下放工作先在渝中区、北碚区和市纺织局试点,摸索经验。市体改委、经委负责组织和协调渝中区、北碚区的试点工作;市经委、体改委负责组织和协调市纺织局的试点工作。两区一局的试点工作在今年3月底前完成。

  (二)市级各主管局和区要及时认真地清理、核对和落实下放企业的基本情况,从3月初开始直接对口交接;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经双方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由市工业和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三)企业下放涉及国资、财政、税务等方面的问题,由市级主管部门和区联系相关部门办理。

  (四)交接时机成熟后,即由市级主管部门和接收企业的区政府联合行文(且主管局发文号)给各下放企业,并正式办理交接工作,文件同时送市工业和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级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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