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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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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征用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规定

  【发布单位】83102

  【发布文号】重府发[1995]171号

  【发布日期】1995-09-06

  【生效日期】1995-09-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重庆市征用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规定

(重府发〔1995〕171号一九九五年九月六日)

 第一条 为做好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附着物的补偿工作,根据《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征用本市渝中区、南岸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大渡口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集体土地的青苗、附着物补偿适用本规定。

  除上述地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可参照本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补偿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条 下列情况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其他合法权证的房屋;

  (二)《建设用地预办通知书》下达后抢栽、抢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和抢建的建(构)筑物等;

  (三)租用集体土地和违法占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四)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无规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等;

  (五)天然野生的灌木杂丛。

 第四条 青苗补偿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建筑物(房屋)补偿以实测包墙闭合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

 第五条 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青轩补偿标准(见附表一);

  二、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建筑物(房屋)补偿标准(见附表二);

  (二)构筑物补偿标准(见附表三);

  (三)林木补偿标准(见附表四)。

 第六条 零星征用集体土地,每亩按该地区粮食作物补偿标准的1至2倍给予补助,用于被征地单位调整承包地和发展集体经济。

 第七条 征(占)用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经政府认定的林地,按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第八条 征地范围内不属住房安置对象的农业人员的房屋拆适可按本规定标准上浮40%予以补偿,确需异地建房的,由所在经济合作社按有关规定划给宅基地,由被拆适人员自建住房。

  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范围以外的,不拆适、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该住房占用的宅基地面积(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面积为准),每亩按该地区粮食作物补偿标准的3至5倍向被占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业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按征用时的房屋拆适规定办理。

 第九条 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拆迁户,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及3人以下户每户300元,3人以上户每户400元。

  临时过渡户按两次计发。

 第十条 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须提前搬迁过渡的,从过渡之日起以批准征地时的在籍户口为准,发给搬迁过渡费。属统一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每人每月50至80元;属自建住房的,每人一次性发给300至500元。

 第十一条 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社员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适当补偿。

 第十二条 闭路电视线路、天燃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补偿。房屋装饰物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征地范围内,经确定需要搬迁的企业,按搬迁还建办理,其房屋按重置成本计算补偿费,构筑物和林木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房屋按重置成本补偿后,原房屋归国家所有,由征地管理部门负责处置。

  企业搬迁还建的土地以原企业实际占地面积为准,按当时当地平均征地成本计算还建土地费。

  被搬迁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动产设备耗迁费合并为搬迁损失费,搬迁损失费按正常使用的动产设备折旧后净值的5%至10%计算。在协议搬迁期间,因搬迁造成停工损失的,可参照被搬迁企业实际停产期间在册职工的日标准工资金额,由被搬迁企业与土地管理部门商定补偿。

 第十四条 征地范围内经补偿后的建筑物(房屋)、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处置按《重庆市征地拆迁安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征地工作中,受贿、索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敲诈勒索的,按《重庆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六条 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划分为三类,其中,市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内适用一类标准;市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外的经济比较发达的镇(街道)适用二类标准;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适用三类标准。

  各类标准的具体适用区域,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辖区经济差异,以镇、街道、乡为单位,明确适用范围和额度,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

 附表一:

            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

┃        ┃      标       准     ┃

┃ 作物类别    ┠─────┬──────┬──────┨

┃        ┃ 一类标准 │ 二类标准 │ 三类标准 ┃

┃ 蔬菜类    ┠─────┼──────┼──────┨

┃        ┃1300-1600 │ 1200-1500 │ 1100-1400 ┃

┠───┰────╂─────┼──────┼──────┨

┃   ┃主粮  ┃1000-1300 │ 900-1200 │  800-1100 ┃

┃粮食类┃    ┠─────┼──────┼──────┨

┃   ┃其他杂粮┃ 600-800 │ 500-700  │  400-600 ┃

┗━━━┻━━━━┻━━━━━┷━━━━━━┷━━━━━━┛

  说明:1.经政府划定的粮食制种地上的作物可按粮食类补偿标准上浮30%计算补偿费;

  2.蔬菜类包括多经作物。

  3.专用鱼池按水面积补偿(含鱼苗损失),其补偿标准与蔬菜类一致。

 附表二:

             房屋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

│    │            ┃    补 偿 单 价    │

│结构类别│   房屋结构      ┠────┬────┬────┤

│    │            ┃一类标准│二类标准│三类标准│

├────┼────────────╂────┼────┼────┤

│    │砖墙(条石)预制盖   ┃140-160 │130-150 │120-140 │

│砖混结构├────────────╂────┼────┼────┤

│    │砖墙(条石)瓦盖    ┃130-150 │120-140 │110-130 │

├────┼────────────╂────┼────┼────┤

│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100-120 │ 90-110 │ 80-100 │

│    ├────────────╂────┼────┼────┤

│砖木结构│砖墙(片石)瓦盖    ┃ 80-100 │ 70-90 │ 60-80 │

│    ├────────────╂────┼────┼────┤

│    │砖墙瓦盖(含油毡、波纤)┃ 70-90 │ 60-80 │ 50-70 │

├────┼────────────╂────┼────┼────┤

│    │穿逗、土墙瓦盖     ┃ 80-100 │ 70-90 │ 60-80 │

│土墙结构├────────────╂────┼────┼────┤

│    │土墙瓦盖(石棉、波纤) ┃ 50-70 │ 40-60 │ 30-50 │

├────┼────────────╂────┼────┼────┤

│    │土墙毡盖(含棚盖)   ┃ 30-50 │ 20-40 │ 10-30 │

│简  易├────────────╂────┼────┼────┤

│    │简易棚房        ┃ 30-40 │ 20-30 │ 10-20 │

└────┴────────────┸────┴────┴────┘

  说明:1.房屋层高在2.4米)以下,1.5米(含1.5米)以上的,按同类标准的70%计算补偿;

  2.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的,按同类标准的50%计算补偿;

  3.预制板作楼板的多层瓦盖房屋,使用瓦盖一层的,按瓦盖房屋补偿,其余楼层按预制盖房屋补偿;

  4.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5.经补偿后的村社集体、个人房屋由被拆迁人自行处置。

 附表三:

               构筑物补偿标准

                            单位:平方米

┏━━━┯━━━━┯━━━┯━━━━━━━━━━━━━━━━━┯━━━━━┓

┃   │    │   │    单     价       │     ┃

┃名 称│ 结 构 │ 单位 ├─────┬─────┬─────┤     ┃

┃   │    │   │ 一类标准│ 二类标准│ 三类标准│  备注 ┃

┠───┼────┼───┼─────┼─────┼─────┼─────┨

┃堡 坎│ 条 石 │平方米│  35-50 │  30-45 │  25-40 │集体改田土┃

┃围 墙│ 片 石 │平方米│  25-40 │  20-35 │  15-30 │堡坎,房屋┃

┃(含 鱼│  砖  │平方米│  30-45 │  25-40 │  20-35 │基础堡坎不┃

┃塘坎) │ 土围墙 │平方米│  4-6  │  3-5  │  2-4  │予补偿  ┃

┠───┼────┼───┼─────┼─────┼─────┼─────┨

┃   │水泥路面│   │     │     │     │人行道路一┃

┃   │碎石(含条    │     │     │     │律不予补偿┃

┃   │石)泥结 │平方米│  50-60 │  40-55 │  35- 50 │,水泥路面┃

┃道 路│ 路 面 │平方米│  30-40 │  24-35 │  20-30 │厚度10cm按┃

┃   │简易路面│平方米│  12-14 │  11-13 │  10-12 │碎石泥结路┃

┃   │(机耕道)│   │     │     │     │面标准补偿┃

┠───┼────┼───┼─────┼─────┼─────┼─────┨

┃砖 瓦│    │ 座  │4000-5000 │ 3500-4500│ 3000-4000│废弃砖瓦,┃

┃石灰窑│    │   │     │     │     │石灰窑一律┃

┃   │    │   │     │     │     │不予补偿 ┃

┠───┼────┼───┼─────┼─────┼─────┼─────┨

┃   │ 条 石 │平方米│  40-50 │  30-40 │  25-35 │水井:按容┃

┃水 井│ 水 泥 │平方米│  20-30 │  15-25 │  10-20 │积计算补偿┃

┃   │ 简 易 │平方米│  8-10 │  7-9  │  6-8  │后,一律不┃

┃   │    │   │     │     │     │再计划材料┃

┃   │    │   │     │     │     │补偿   ┃

┠───┼────┼───┼─────┼─────┼─────┼─────┨

┃坟 墓│ 单 人 │ 座 │ 180-200 │ 170-190 │ 160-180 │由征地单位┃

┃   │    │   │     │     │     │公告坟主,┃

┃   │    │   │     │     │     │按期迁葬,┃

┃   │ 双 人 │ 座 │ 280-300 │ 270-290 │ 260-280 │逾期不迁葬┃

┃   │    │   │     │     │     │,按无坟主┃

┃   │    │   │     │     │     │处理   ┃

┠───┼────┼───┼─────┼─────┼─────┼─────┨

┃   │ 石 板 │平方米│  5-5  │  4-5  │  3-4  │地坝:指正┃

┃地 坝│ 水 泥 │平方米│  8-10 │  7-9  │  6-8  │规形成的晒┃

┃   │ 三合土 │平方米│  4-5  │  3-4  │  2-3  │坝或院坝,┃

┃   │  土  │平方米│   2  │  2   │   2  │非正规不成┃

┃   │    │   │     │     │     │形的零星小┃

┃   │    │   │     │     │     │块弃平地,┃

┃   │    │   │     │     │     │不论是三合┃

┃   │    │   │     │     │     │土面或土质┃

┃   │    │   │     │     │     │地面等一律┃

┃   │    │   │     │     │     │不计算补偿┃

┠───┼────┼───┼─────┼─────┼─────┼─────┨

┃   │ 条石,│平方米│  25-35 │  20-30 │ 15-25  │农民自建室┃

┃粪 池│ 坚石 │   │     │     │     │内粪坑和燕┃

┃   │ 硬打 │平方米│  8-10 │   7-9 │  6-8  │窝形粪坑,┃

┃贮水池│三合土 │平方米│  3-5  │   2-4 │  1-3  │一律不予补┃

┃   │ 水泥土 │   │     │     │     │偿。已按标┃

┃   │    │   │     │     │     │准补偿的粪┃

┃   │    │   │     │     │     │池、贮水池┃

┃   │    │   │     │     │     │,其材料不┃

┃   │    │   │     │     │     │再补偿。 ┃

┠───┼────┼───┼─────┼─────┼─────┼─────┨

┃   │条石砖彻│   │     │     │     │指村社人工┃

┃水 渠│片石(砖,│平方米│  40-50 │  30-40 │ 25-35  │砌筑的专用┃

┃   │三合土) │平方米│  20-25 │  15-20 │ 10-15  │水渠   ┃

┠───┼────┼───┼─────┼─────┼─────┼─────┨

┃   │9m以上圆│   │     │     │     │     ┃

┃电 杆│电杆水泥│ 根 │  80-90 │  75-85 │ 70-80  │     ┃

┃   │方电杆( │   │     │     │     │电杆、电线┃

┃   │含9m以下│ 根 │  40-50 │  35-45 │ 30-40  │指乡镇以下┃

┃   │圆电杆) │   │     │     │     │集体、个人┃

┠───┼────┼───┼─────┼─────┼─────┤投资的  ┃

┃   │室外照明│ 米 │   1  │   1  │  1   │     ┃

┃电 线│电线  │   │     │     │     │     ┃

┃   │动力电线│ 米 │   2  │   2  │  2   │     ┃

┠───┼────┼───┼─────┼─────┼─────┼─────┨

┃水管 │室外饮水│�苊住々Α � 2  │   2  │  2   │不含市政管┃

┃   │供   │   │     │     │     │网    ┃

┠───┼────┼───┼─────┼─────┼─────┼─────┨

┃钢架大│钢架薄膜│ 亩 │ 3000-3500│ 2500-3000│2000-2500 │     ┃

┃ 棚  │    │   │     │     │     │     ┃

┗━━━┷━━━━┷━━━┷━━━━━┷━━━━━┷━━━━━┷━━━━━┛

  说明:1.正常使用的沼气池按粪池补偿标准,每立方米增加10元补偿;

  2.经补偿后的原构筑物由被征地单位、个人自行处置。

 附表四:

             林 木 补 偿  标 准

┏━━━┯━━━━━┯━━━┯━━━━━━━━━━━━━━┯━━━━━┓

┃   │     │   │    单     价    │     ┃

┃名 称│ 结  构 │ 单位 ├────┬────┬────┤     ┃

┃   │     │   │一类标准│二类标准│三类标准│  备注 ┃

┠───┼─────┼───┼────┼────┼────┼─────┨

┃   │移栽嫁接苗│   │    │    │    │不分树种, ┃

┃   │未移栽苗地│ 株 │ 0.8-1 │ 0.7-0.9│0.6-0.8 │直径以主干┃

┃   │Φ2-4cm(含│平方米│ 1.5-2 │ 1.2-1.7│1-1.5  │离地1m处置┃

┃ 果树 │2cm)   │ 株 │ 18-20 │ 17-19 │16-18  │算Φ16cm以┃

┃   │Φ4-7cm(下│ 株 │ 20-30 │ 19-25 │18-20  │上,每增加 ┃

┃   │ 同)   │ 株 │ 30-50 │ 25-45 │20-40  │2cm,增加补┃

┃   │Φ7-10cm │ 株 │ 50-80 │ 45-75 │40-70  │偿20元,果 ┃

┃   │Φ10-13cm │ 株 │ 80-110 │ 75-105 │70-100 │园按上年产┃

┃   │Φ13-16cm │   │    │    │    │值的2倍计 ┃

┃   │     │   │    │    │    │算补偿费。┃

┠───┼─────┼───┼────┼────┼────┼─────┨

┃ 香蕉 │新栽未结果│ 株 │  2-3 │ 1.5-2.5│ 1.0-2.0│16株以上的┃

┃   │ 5-10  │ 窝 │ 25-40 │ 20-35 │ 15-30 │,可酌情合┃

┃(巴蕉)│ 10-15  │ 窝 │ 35-50 │ 30-45 │ 25-40 │并为相应规┃

┃   │     │   │    │    │    │格计算  ┃

┠───┼─────┼───┼────┼────┼────┼─────┨

┃   │未移栽扦插│立方米│ 2-3  │1.5-2.5 │1.0-2.0 │直径在4cm ┃

┃   │苗    │   │    │    │    │以上的,每┃

┃   │新移栽苗 │ 株 │ 1.5-2.0│1.0-1.5 │1.8-1.2 │增加1cm,增┃

┃葡 萄│Φ1-2cm  │ 株 │ 5-6  │4.5-5.5 │ 4-5  │加补偿10元┃

┃   │Φ2-3cm  │ 株 │ 6-10  │5.5-9.5 │ 5-9  │     ┃

┃   │Φ3-4cm  │ 株 │10-20  │9.5-19 │ 9-18  │     ┃

┠───┼─────┼───┼────┼────┼────┼─────┨

┃   │Φ2cm以下 │ 株 │ 1.5-2.0│1.2-1.7 │ 1-1.5 │10cm以上每┃

┃桑 树│Φ2-5cm  │ 株 │ 2-5  │1.7-4.5 │ 3-4  │增加1cm增 ┃

┃   │Φ5-8cm  │ 株 │ 5-10  │4.5-9.5 │ 4-9  │加5元   ┃

┃   │Φ8-10cm │ 株 │ 10-20 │9.5-19 │ 9-18  │     ┃

┠───┼─────┼───┼────┼────┼────┼─────┨

┃   │ 成片树苗 │平方米│ 4-5  │3.5-4.5 │ 3-4  │以主干离地┃

┃   │Φ3cm以下 │ 株 │1.5-2  │1.3-1.8 │ 1-1.6 │面1.2米处 ┃

┃杂 树│Φ3-5cm  │ 株 │ 2-5  │1.8-4.5 │1.6-4  │为准20cm以┃

┃   │Φ5-10cm │ 株 │ 5-9  │4.5-7.5 │ 4-7  │上每增加 ┃

┃   │Φ10-15cm │ 株 │ 9-18  │7.5-15 │ 7-13  │1cm,增加5 ┃

┃   │Φ15-20cm │ 株 │18-30  │15-26  │13-23  │元,属名贵 ┃

┃   │     │   │    │    │    │树种可提高┃

┃   │     │   │    │    │    │一个规格计┃

┃   │     │   │    │    │    │算补偿  ┃

┃   │     │   │    │    │    │     ┃

┠───┼─────┼───┼────┼────┼────┼─────┨

┃   │Φ5cm以下 │ 株 │ 7-12  │6.5-11 │ 6-10  │包括核桃板┃

┃干果树│Φ5-10cm │ 株 │12-20  │11-19  │10-18  │粟棕树油橄┃

┃   │Φ10-15cm │ 株 │20-30  │19-29  │18-28  │榄皂角等, ┃

┃   │     │   │    │    │    │16cm以上每┃

┃   │     │   │    │    │    │增加1cm增 ┃

┃   │     │   │    │    │    │加10   ┃

┠───┼─────┼───┼────┼────┼────┼─────┨

┃   │小笼(20根 │   │    │    │    │10根以上, ┃

┃慈 竹│以下)   │ 笼 │ 20-40 │ 15-35 │ 10-30 │40根以上的┃

┃杂竹等│大笼(21-40│ 笼 │ 30-50 │ 25-45 │ 20-40 │,可酌情合 ┃

┃   │根)    │   │    │    │    │并为相应规┃

┃   │     │   │    │    │    │定计算  ┃

┠───┼─────┼───┼────┼────┼────┼─────┨

┃   │Φ5CM以下 │ 根 │ 7-9  │ 6-8  │ 5-7  │以离地1.2 ┃

┃楠 竹│Φ5-10  │ 根 │ 9-15 │ 8-14 │ 7-13  │米处的直径┃

┃   │Φ10以上 │ 根 │ 15-25 │ 14-24 │13-23  │为准   ┃

┠───┼─────┼───┼────┼────┼────┼─────┨

┃   │小窝(20-30│   │    │    │    │20根以下, ┃

┃凤尾竹│根)    │ 窝 │ 8-13 │ 7-12 │ 6-11  │50 根以可 ┃

┃   │大窝(30-50│ 窝 │ 10-20 │ 9-19 │ 8-18  │酌情合并为┃

┃   │根)    │   │    │    │    │相应规格计┃

┠───┼─────┼───┼────┼────┼────┼─────┨

┃万年青│按窝计算 │ 窝 │ 0.5  │  0.4 │ 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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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苗  甫 │平方米│ 5-6  │ 4-5  │ 3-4  │盆栽花一律┃

┃花 木│木本花  │ 株 │  3  │  2  │ 1.5  │不予补偿 ┃

┃   │(含草本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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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经补偿后的林木由补征地单位、个人自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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