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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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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在规划管理中贯彻执行确保城市安全的若干规定

  【发布单位】83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9-01-25

  【生效日期】1999-01-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在规划管理中贯彻执行

确保城市安全的若干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涉及到城市安全,影响到千家万户市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防患于未然,避免各种不安全隐患发生,特制定本规定,重申已有的涉及城市安全的各项规定于下:

 一、关于危险品项目、工业项目、仓储项目选址的要求

  危险品必须实行“专卸专运”,确定运输线路,必须报市消防部门认可;旧城区内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工厂、油站、气站等易燃、易爆单位,必须限期搬迁或转产;危险品车站、码头、仓库区新选址按《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在西永、伏牛溪、朝阳河、纳溪四处;现有建成区不再布置新的工业项目;主城内的拓展区可布置一些对环境无污染的工业项目;其它门类工业及乡镇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合理布置在外围组团及郊县城镇。

 二、严格消防建审

  凡未取得消防建审书面意见的各类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认可其方案设计。

 三、加强水源保护

  以江河为取水源的取水点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为水源取水点保护区。在水源取水点保护区内,禁止破坏植被,禁止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它废物,禁止影响水质的各种建设。严禁未经治理达标的工业废水、城市污水排入水源取水点保护区。在水源取水点附近选址定点,必须征求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设计文件须经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

 四、防止地质灾害

  对《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李子坝崩滑带等七个禁建区、盘溪崩滑等十三个慎建区地质灾害带,均不适宜工程建设。除危滑治理工程和绿化外,严禁在禁建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原则上应避免在慎建内进行建设活动。

  在慎建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家组评估,并报经市政府批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才能划意向性规划红线,进行可行性研究工作。

  建设工程项目未作地质勘察,或已作勘察但资料未经市勘察测绘质监站审查认可合格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报建。

 五、关于高切坡、深开挖

  严格执行重建委发〔1996〕36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庆市高切坡、深开挖建设项目管理的规定和渝建发〔1997〕11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庆市建设项目高切坡、深开挖管理的补充通知。慎建区内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避免对地质体进行深挖高切。确需深挖高切的,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家组评估,认为采取工程措施后可加固危岩滑坡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才划正式规划红线。

 六、严格控制在已建成建筑物上加层

  原有住宅和新建小区严禁加层。对因改善市容需要确需加层的应严格控制,并须具备下列条件:

  1、原施工单位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有关施工验收资料;

  2、原设计单位依据上述资料计算作出的可以加层和符合重庆抗震要求的证明;

  3、符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符合上述要求后,方案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初设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建设。

 七、确保建筑外墙饰面安全

  外墙饰面设计应采用合理、成熟的构造措施,安装应符合施工规范的要求,不得简化构造措施、偷工减料,造成不安全的隐患。

 八、坚持贯彻防洪标准和非工程防洪措施

  主城按百年一遇的防洪标准。部份沿江建、构筑物按二十年一遇的防洪标准,重要建设工程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同时应考虑受三峡工程的影响。加强城区河道规划管理,严禁在行洪断面上修建碍洪建筑,对行洪区内已有阻水建筑予以清除。

 九、严禁在城市绿地保护禁建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经市政府批准划定的绿地保护禁建区,为改善城市环境,推进我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及成果的巩固,为创建“山水园林城市”打下良好的基础,而且也为市民提供了城市灾害发生时的避难场所。禁建区内不准建设与绿地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无关的项目。

 十、保护各类城市设施走廊

  为保护城市功能的正常运行和市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必须切实保护各类城市设施走廊;上水、下水、电力、电讯、燃气等城市管线走廊必须按各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进行保护,任何建设项目不得侵占,不得随意改变其埋深,不得危及其塔、杆的安全;在人防工程、轨道交通预留走廊附近兴建工程,必须符合相应的技术规定,确保相互的安全,以及后续工程建设的可行性;邻近桥头的建设项目,严格按规定退让保护距离;任何项目的建设均应确保相邻已有建、构筑物的安全。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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