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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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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印 管理规定》和《重庆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吊牌制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3102

  【发布文号】渝办发[1997]9号

  【发布日期】1997-08-26

  【生效日期】1997-08-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行政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和《重庆市各级国家

行政机关吊牌制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1997〕9号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六日)  现将《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和《重庆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吊牌制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3〕2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一律为圆形。

  (二)重庆市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颁发。

  (三)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餐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市人民政府制发。

  (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市人民政府设置的非常设机构的印章,直径4.5厘米,由市人民政府制发。

  (五)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设置的非常设机构,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2厘米,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发。

  (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所属的单位,以及市属工厂、矿山、农场、商店、学校、医院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4.5厘米,经市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批准刻制。

  (七)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所属的单位,以及区(市)县属工厂、矿山、农场、商店、学校、医院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4.2厘米,经区(市)县各主管部门批准刻制。

  (八)乡镇人民政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印章,直径4厘米,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发。

  (九)在渝国家部属单位的印章,直径4.5厘米。由各单位请示上级主管机关颁发,亦可由其上级委托当地政府归口的工作部门制发。

  上述(四)至(九)项制发的印章,中央一律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或者名称的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行。

 二、印章的名称、文字、字本和质料

  (一)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本机关的法定名称。县(市)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重庆市”字样。市辖区、区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乡人民政府的印章,冠“重庆市”或“××区”、“××县”字样,印章所刊名称学数过多、不易刻制清晰时,可以适当采用通用的简称。

  (二)印章的印文,使用宋体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三)印章质料,由制发机关商刻制企业定。

 三、专用印章的制发

  (一)市人民政论及其各部门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规格、式样和正式印章等同。市人民政府的套印印章,报国务院颁发;区(市)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套印印章,由市人民政府制发。

  (二)钢印直径最大不超过4.2厘米,最小不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经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刻制。各类培训班不得刻制钢印。

  (三)其他专用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各单位的财务专用章,一律为椭圆形,规模长4厘米,宽2.7厘米。报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刻制。

 四、印章的刻制、管理和缴销

  (一)制发印章的机关,对印章的刻制和发送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手续。刻制印章的企业,必须取得用章单位的上级委托书,按照公安/部门准刻证核准的项目进行刻制。非指定的企业一律不得擅自刻公章。对伪造印章和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当依法惩处。

  1.市政府各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刻制印章,由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2.区(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刻制印章,由区(市)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3.在渝国家部属单位的印章,可由其上级机关委托当地政府归口的工作部门证明;

  4.临时机构需刻制印章,凭市人民政论的批文和有关部门同意并出具证明;

  5.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凭民政局的社团组织登记证及其证明;

  6.外地驻渝机构刻制印章;凭经济协作办公室的批文和证明;

  7.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刻制印章,凭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执照正本及其复印件;

  8.大专院校、中小学校需刻制印章的,由市教委出具证明;

  9.驻渝新闻出版单位需刻制印章的,由市委宣传部或市新闻出版局出具证明;

  10.驻渝部队需刻制印章的,由其上级机关出具证明。

  (二)各单位对印章要严格管理,制定管理办法,确定专人保管。使用印章必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对非法使用印章的,应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各单位的印章,如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时,应当将原印章缴回公安机关封存或销毁。

 五、过去有关印章的规定,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重庆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吊牌制作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市各级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吊牌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吊牌名称

  (一)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在机关正门挂书写有机关法定名称的吊牌。

  (二)各区人民政府的吊牌,冠重庆市的名称,即为:重庆市××区人民政府。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的吊牌,不冠重庆市的名称,即为:××县(市)人民政府。

  (四)市政府各局、委员会、办公室的吊牌,冠重庆市的名称,即为:重庆市××局(委员会、办公室)。

  (五)市政府直属单位的吊牌,冠重庆市人民政府的名称,即为: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乡、镇人民政府的吊牌,冠以县(市)的名称,即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

 二、吊牌字体

  (一)吊牌一律用白底宁体黑字和国务院公布实行的简化字。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吊牌,应当并列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和汉字。

 三、吊牌规格

  吊牌的大小根据建筑物的大小确定,不作统一规定。

 四、吊牌制作

  (一)各机关单位的吊牌,依照本办法由各机关单位自制。

  (二)重庆直辖市建立后,机关单位的法定名称如果没有改变的,不再重新制作吊牌。

  (三)机关单位原有吊牌破损或陈旧的,应依照本办法重新自制。

 五、其他规定

  (一)各机关单位所属的内部处、科、室和乡镇人民政府的村委会、合作社一般不挂吊牌。

  (二)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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