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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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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 准

  【发布单位】83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3-05

  【生效日期】2002-03-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重庆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2002年3月5日)  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科学、准确地界定我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公安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结合重庆市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等所等公共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两万平方米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100间以上的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饭店);

  3.座位数在5万个以上的公共体育场,座位数在1万个以上的公共体育馆,容纳人数在3000人以上的公共会堂;

  4.设在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的和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独立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指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下同)。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0张以上的市级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万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机关;

  2、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市广播电视主管机关及市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市级邮政、通信枢纽主管机关及重要机房和发射站。

  (五)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

  藏书在300万册以上的图书馆,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展览馆,珍藏等级文物在10万件以上的博物馆,市级档案馆。

  (六)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装机容量大于50万千瓦的发电厂,市级供电公司。

  (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年总产值在4亿元以上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总容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可燃气体和总容量在4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石油气灌装站、调压站;

  3.总容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甲类液体储罐区和总容量在5000吨以上的甲、乙类固体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

  4.一级CNG加气、加油站;

  5.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化工经营商店。

  (八)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单个生产车间的员工在10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九)重要的科研单位:

  设有国家级重点科研实验室的国家级科研单位。

  (十)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度超过100米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

  2.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重要地下公共建筑和地下铁路运输及轻轨交通;

  3.总储量在10万吨以上的国家储备粮库;

  4.总储量在5000吨以上的国家棉库;

  5.总储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仓库、堆场除外);

  7.国家和市级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二、区县(自治县、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主城区包括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高新区、北部新区及万州区、涪陵区建筑面积在两万平方米以下、3000平方米以上,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建筑面积在两万平方米以下、1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100间以下、50间以上的宾馆(酒店、饭店);

  3.座位数在5万个以下、1万个以上的公共体育场,座位数在1万个以下的公共体育馆,容纳人数在3000人以下、500个以上的公共会堂;

  4.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主城区及万州区、涪陵区住院床位在500张以下、100张以上,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住院床位在500张以下、50张以上的医院;

  2.主城区及万州区、涪陵区老人住宿床位在500张以下、100张以上,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老人住宿床位在500张以下、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主城区及万州区、涪陵区学生住宿床位在1万张以下、500张以上,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学生住宿床位在1万张以下,3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0张以下、10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区县(自治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

  2.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分院,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区县(自治县、市)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候车(船)厅(铁路、水上交通管辖的候车(船)厅除外)建筑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藏书在300万册以下、50万册以上的图书馆,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展览馆,珍藏等级文物在10万件以下的博物馆,区县(自治县、市)级档案馆,市级以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装机容量在50万千瓦以下、1万千瓦以上的发电厂(站),区县(自治县、市)级供电公司。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年总产值在4亿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总容量在5万立方米以下、500立方米以上的可燃气体和总容量在400立方米以下的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和调压站;

  3.总容量在5万立米以下的甲类液体储罐区和总容量在5000吨以下的甲、乙类固体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

  4.一级以下三级以上的CNG加气、加油站;

  5.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200平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化工经营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单个生产车间的员工在1000人以下、2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设有市级重点科研实验室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度低于100米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5000平方米以上的重要地下公共建筑;

  3.总储量在10万吨以下、1万吨以上的国家储备粮库;

  4.总储量在5000吨以下、500吨以上的国家棉库;

  5.总储量在20万立方米以下、两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仓库、堆场除外);

  7.区县(自治县、市)级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三、地方公安派出所监督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主城区及万州区、涪陵区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10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座位数在1万个以下的公共体育场,容纳人数在500人以下的公共会堂。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主城区及万州区、涪陵区住院床位在100张以下、50张以上的医院;

  2.主城区及万州区、涪陵区老人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下、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主城区及万州区、涪陵区学生住宿床位在500张以下、100张以上,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学生住宿床位在300张以下、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下、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乡、镇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四)客运车站和码头:

  候车(船)厅(铁路、水上交通管辖的候车船厅除外)建筑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下、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五)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市级以下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六)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装机容量在1万千瓦以下的发电厂(站)。

  (七)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年总产值在500万元以下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总容量在500立方米以下的可燃气体的灌装站和调压站;

  3.三级以下的其它CNG加气、加油站(点);

  4.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化工经营商店。

  (八)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单个生产车间的员工在200人以下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九)高层公共建筑,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重要地下公共建筑;

  2.总储量在两万立方米以下、1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3.总储存价值在2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仓库、堆场除外)。

 四、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铁路、水上交通管辖的候车厅、候船厅和民用机场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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