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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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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3102

  【发布文号】重府发[1997]40号

  【发布日期】1997-03-18

  【生效日期】1997-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

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通知

(重府发〔1997〕40号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  现将《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GJ14-1996),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重庆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如下表:

┏━━━━┳━━━━━━━━━━━━━━━━━━━━━━━━━━━━━━┓

┃区域类别┃适      用        地        带    ┃

┣━━━━╋━━━━━━━━━━━━━━━━━━━━━━━━━━━━━━┫

┃ 一  ┃1.长江三峡(万县段)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巫峡景区、瞿塘景区、┃

┃    ┃  大宁河景区)                      ┃

┃    ┃2.南川金佛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

┃    ┃3.缙云山──钓鱼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

┃    ┃4.江津四面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

┃    ┃5.巫溪红池坝风景名胜区                  ┃

┃    ┃6.梁平百里竹海风景名胜区                 ┃

┃    ┃7.万县青龙瀑布风景名胜区                 ┃

┃    ┃8.奉节天坑地缝风景名胜区                 ┃

┃ 类  ┃9.涪陵小溪风景名胜区                   ┃

┃    ┃10.武隆芙蓉江风景名胜区                 ┃

┃    ┃11.南川楠竹山风景名胜区                 ┃

┃    ┃12.涪陵武陵山森林公园                  ┃

┃    ┃13.武隆仙女山森林公园                  ┃

┃    ┃14.黔江小南海风景名胜区                 ┃

┃    ┃15.渝北流景风景名胜区                  ┃

┃    ┃16.大足石刻风景名胜区                  ┃

┃ 区  ┃17.南山──南泉风景名胜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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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1.万县市(不含长江三峡“万县段”、红池坝、百里竹海、青龙瀑┃

┃    ┃  布、天坑地缝)所辖城镇和农村              ┃

┃    ┃2.涪陵市(不含金佛山、小溪、芙蓉江、楠竹山、武陵山、仙女山┃

┃    ┃  )所辖城镇和农村                    ┃

┃    ┃3.黔江地区(不含小南海)所辖城镇和农村          ┃

┃ 类  ┃4.渝中区、江北区、九龙坡区、万盛区、双桥区、巴南区、长寿县┃

┃    ┃  、綦江县、永川市、荣昌县、铜梁县、潼南县、璧山县所辖城镇┃

┃    ┃  和农村                         ┃

┃    ┃5.南岸区(不含南山-南泉),北碚区(不含缙云山),渝北区(┃

┃    ┃  不含统景),合川市(不含钓鱼城),江津市(不含四面山),┃

┃    ┃  大足县(不含大足石刻)所辖城镇和农村          ┃

┃ 区  ┃6.沙坪坝区(不含特钢厂区)、大渡大(不含重钢厂区)所辖城镇┃

┃    ┃  和农村                         ┃

┣━━━━╋━━━━━━━━━━━━━━━━━━━━━━━━━━━━━━┫

┃ 三  ┃1.大渡口区所辖重钢厂区                  ┃

┃ 类  ┃2.沙坪坝区所辖石井坡街道(含詹家溪街道一、二、三段,井口镇┃

┃ 区  ┃  长春沟社、姜家社)所辖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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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各类区相应执行国家一、二、三级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国家一、二、三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万县、涪陵市人民政府,黔江地区行政公署,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明确各类区之间的分界线。对位于各类区之间的污染源,按环境空气质量要求高的功能区的要求,对应执行国家一、二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市(直辖市)级风景名胜区,规划面积大于4平方公里的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万县、涪陵市人民政府,黔江地区行政公署,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将本规定外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确定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并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五、本规定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1997年4月1日起实施。重府发〔1984〕26号《重庆市大气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重府函〔1993〕56号《重庆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重府发〔1994〕113号《重庆市水泥工业污染物、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适用区域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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