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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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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大桥机动车过桥费的通告

  【发布单位】83102

  【发布文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发布日期】1994-08-08

  【生效日期】1994-08-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大桥机动车过桥费的通告

(1994年8月8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发布施行)  为了加快城市道路建设步伐,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状况,特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大桥机动车过桥费征收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机动车通过城市大桥应当缴纳过桥费,但有本通告第二条规定的除外。

  本通告所称城市大桥是指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管理的横跨长江、嘉陵江的大型桥梁。

 二、下列机动车经市建委核准由市城建局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免缴过桥费:

  (一)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抢险车和救护车;

  (二)设有固定装置或标志的邮政车、环卫车、市政工程车、公路工程车等专用车辆;

  (三)持有残疾人用机动车牌证的残疾人代步机动车;

  (四)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可以减、免、缓缴过桥费的其他机动车辆。

 三、过桥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市城建局拟订,经市建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过桥费收费票据由市财政局监章、市城建局监制。

 四、过桥费是市人民政府开征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储存管理。过桥费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统一安排用于城市大桥养护、管理和补充新建城市大桥及其他城市建设资金的不足,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

 五、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通告未缴过桥费或者持无效过桥费票证通过城市大桥,由大桥收费人员责令其补缴过桥费,并可由市大桥养护管理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过桥费收费票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通告拒绝缴纳过桥费或者拒绝接受票务检查的,大桥收费人员有权禁止其通过,驾车强行通过的,由公安交通警察暂扣驾驶证或者行驶证,督促其缴纳过桥费,并可由市大桥养护管理处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七、机动车驾驶员拒绝缴纳过桥费或者拒绝接受票务检查造成道路堵塞妨碍交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侮辱、殴打大桥收费人员或者扰乱收费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罚款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按规定解缴。

 十、大桥收费人员徇私舞弊、贪污票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由市城建局组织实施。日常收费工作由市大桥养护管理处具体执行,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

 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和市城建局过去发布的与本通告不一致的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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