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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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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强和规范我市招商项目库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3102

  【发布文号】渝办发[1997]29号

  【发布日期】1997-10-26

  【生效日期】1997-10-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

我市招商项目库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1997〕29号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对外开放的意见》(渝委发〔1997〕3号文)精神,加大我市对外开放力度,提高招商引资工作质量和招商项目的成功率,市政府决定加强和规范我市招商项目库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推进和加快我市经济走向国际化步伐的高度,充分认识项目准备是招商引资的前提和基础,是直接影响招商引资工作成效的关键。为此,各地区,各部门要把项目的选择、储备和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纳入重要的工作日程,并实行工作责任制。

 二、重庆市招商项目库的建设应遵循与国际惯例接轨,打破条块分割,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运行规范的原则。为加强招商项目库的建设,市政府决定在市计委设立重庆市引进外资项目办公室。该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引进外资项目的宏观管理和协调工作;在全市范围征集、筛选、推荐招商项目;做好市招商项目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市)县政策,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市项目库的组织方式建立相应的子项目库。

 三、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发展规划的要求,多渠道组织和筛选招商项目,并经常向市招商项目库报送入库项目。市引进外资项目办公室要按现行渠道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市招商项目库报送项目资料。

 四、凡纳入全市“九五”及年度计划的利用外资重点招商项目以及外商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外资管理部门要进行重点跟踪。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和产业导向,确定本地区、本待业的重点项目。对重点招商项目,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实行专人负责,切实抓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解决项目在对外招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有招商意向的项目要派专人跟踪,一抓到底,以提高招商成功率和利用外资实效,加快重庆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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