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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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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开放房产市场的若干规定

  【发布单位】83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10-03

  【生效日期】1986-10-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重庆市关于开放房产市场的若干规定

(一九八六年十月三日发布)

第一条 组建重庆房产交易中心,作为本市统一的、开放的房产市场,为促进房屋流通提供有效服务。

第二条 房产交易的内容包括房屋所有权的现货或期货买卖、房屋的有偿转让、房屋的租赁、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无偿或有偿互换等。

第三条 房产交易的范围包括不同所有制之间的交易、城乡之间的交易、市内与市外的交易。

第四条 房产交易中心的任务:

  (一)为房产交易提供洽谈协商、交流信息、展示行情的各种服务设施及人员。

  (二)审查供作交易的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审查参与交易各方的合法资格及经济能力,负责成交房屋的合同监证。

  (三)接受有关房产政策、业务和法律咨询,接受信托代理各类房产交易,举办交易会。

  (四)直接进入或组织房产经营单位进入市场,通过房屋吞吐以平抑价格或储备房源。

第五条 放开房屋价格,允许议价成交。

  房产交易中心应根据上级规定的作价原则和作价方法,结合市场供需变化,适时地测定并公布房屋的各类交易价格及上浮额度。

  对实际成交价超过上浮额度的价格,以分档次、按比例、缓递增的方法,由房产交易中心代征超标规费(买卖、租赁超标规费征收率见附表)。

  收入的超标规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

第六条 凡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给证书的房产交易员,在房产交易中心的监督上,可以从事房产交易的中介服务活动并按规定收取劳务费。

  未经批准的经纪人,由房产交易中心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缔交处理;不合规定的收费,由房产交易中心代为没收并上缴。

第七条 为便利房产交易,房地产产权监理部门应派人进驻房产交易中心,现场接受并办理移转、变更等权益的登记事宜。

第八条 房产交易中心属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房产交易中心可以适当收取交易服务费和管理费,其收费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另行规定之。

第九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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