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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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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1997年度发展乡镇企业工作实行综合考 的通知

  【发布单位】83102

  【发布文号】重府发[1997]89号

  【发布日期】1997-06-19

  【生效日期】1997-06-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1997年度发展

乡镇企业工作实行综合考核的通知

(重府发〔1997〕89号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九日)  乡镇企业是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乡镇企业发展,对于实现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具有重要的作用。为此,市政府决定1997年继续对各地发展乡镇工作实行综合考核。

 一、责任人。各区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党政分管领导、乡镇企业管理局(委)局长(主任)为该地区发展企业的责任人。

 二、考核区域划分。分类区域进行考核。(一)城郊地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南岸区、江北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大渡口区、万盛区、双桥区;(二)平坝和丘陵地区:江津市、永川市、合川市、铜梁县、潼南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綦江县、长寿县。

 三、考核项目及方法:以主要经济指标采用200分制,分别实行总量排序和按增长幅度超加差减的方式计分。

  (一)营业收入按总量排序,第一名为15分,其余按比例递减;营业收入比上年增长18%得15分,每超(差)一个百分点加(减)1份,加(减)分均不超过15分。

  (二)乡村工业增加值按总量排序,第一名15分,其余按比例递减;乡村工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10%得15分,每超(差)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加(减)分均不超过15分。

  (三)乡村集体(含股份合作制,下同)企业利润总额按总量排序,第一名15分,其余按比例递减;乡村集体企业利润总额比上年增长10%得15分,每超(差)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加(减)分均不超过15分。

  (四)当地入库税金按总量排序,第一名40分,其余按比例递减;当地入库税金比上年增长10%得40分,每超(差)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加(减)分均不超过40分。

  (五)乡村两级固定资产投入(5万元以上项目,下同)按总量排序,第一名15分,其余按比例递减;乡村两级固定资产投入比上年增长10%得15分,每超(差)一个百分点加(减)1分,加(减)分均不超过15分。

  当年企业无亏损,且营业收入上1千万元、上3千万元的工业企业,每个分别加1分、2分;营业收入上5千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工业和建筑企业分别加3分、4分、5分、6分;凡获得市政府及以上先进集体称号(含乡镇企业五十强)、重庆市政府“星火科技奖”、重庆市乡镇企业科技进步将、优秀新产品奖的企业,每个企业加2分。同一企业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四、总分计算方法:20个区市县,按前“考核项目及方法”计分之和即为该区市县得分,依据得分高低,按二类区域分别排出名次。每类区域设特等奖1名,一等奖7名,其余符合参评条件的为二等奖。

 五、考核资料的申报、审核及奖励。各区市县要严格按照财务统计制度,认真汇集各项财务、统计资料,上报数据经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统计、税务部门认真审核,盖公章确认后,于1998年1月25日前报送重庆市乡镇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考核计分,然后报市政府审查确定奖励名次和等级。

  参评条件:当地入库金比上年增长10%以上;交足重庆市乡镇企业管理费。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方可参加评奖。

  对获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单位,由市政府分别授予奖牌,奖励奖金4万元、3万元、2.5万元,其中70%的奖给责任人,其余奖给同级领导班子中分管乡镇企业和支持乡镇企业发展作出成绩的区市县级领导同志。对支持乡镇企业发展做出成绩的区市级有关部门按原有办法进行表彰奖励。

  奖励资金在市乡镇企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六、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根据此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考核办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区市县进行考核奖励,奖励资金由重庆市乡镇企业局在乡镇企业发展资金中按近郊20个区市县获奖金额的平均数的50%拨给,不足部分由两市一地在乡镇企业发展资金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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