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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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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重庆市

  【发布文号】渝府发〔2002〕17号

  【发布日期】2002-03-22

  【生效日期】2002-03-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2〕1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和第60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办法

  为确保水利工程水费的正常征收,建立以水利工程水价为杠杆的节约型供水用水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产业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5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1〕5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水利工程水价的制定原则及价格管理权限

  (一)水利工程水价的制定原则

  水利工程水价核定应坚持防洪和生态供水等公益性部分的成本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由各级财政性资金支付,经营性部分的成本费用通过核定水利工程水价、征收水利工程水费来补偿的政策,在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的基础上,按照成本补偿、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区别不同用途分别核定。

  1.农业灌溉用水水价:按照维持工程正常运转、满足农业灌溉功能正常发挥所需要的维护、管理成本和合理费用的原则进行核定;

  2.工业生产用水水价:按照保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的原则进行核定;

  3.城乡生活用水水价:按照保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其利润率略低于工业生产用水的利润率;

  4.水力发电用水水价:根据其是否结合其他用水、发电机容量、电站梯级等不同情况分别核定用水水价。

  (二)水利工程水价的管理权限

  1.市级直管的水利工程,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水价调整方案,报市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市委托区县(自治县、市)代管的水利工程和跨区县(自治县、市)的水利工程,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水价调整方案,经该工程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区县(自治县、市)管理的水利工程,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水价调整方案,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集体管理的其他水利工程、已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水利工程和民办、私营及其他投资建成的水利工程,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指导价格,经营管理者与用水单位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二、水利工程水费的计收办法

  (一)农业灌溉用水水费的计收:全面推行“按货币计价、以货币结算计收”的办法,并继续实行两部制水价。其水价标准为:容量水价13.5―18元/亩,计量水价0.05元/立方米。容量水费按工程的有效灌溉面积计收(各工程的有效灌面应当综合考虑工程设计灌面、“三查三定”的有效灌面和近年来供用水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并予以公布),计量(计时)水费按供水量(时间)计收。各区县(自治县、市)可根据其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情况,在指导价格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容量水价,计量方式难以确定的地区,可暂不收取计量水费。

  (二)工业生产、城乡生活用水水费的计收:实行“以货币计价、货币结算、按实际供水量计量收取”的办法。

  (三)水力发电用水水费的计收:发电结合其他用水的,原则上按电厂上网电价的12%计收水费;不结合其他用水的,原则上按上网电价的24%计收;利用同一水利工程调节水量的梯级水电站用水,第一级按上述标准计收水费,第二级及以下各级小型水电站可按电厂上网电价的8%计收。

  三、国家管理水利工程的供用水管理体制及农业水费征收办法

  (一)严格界定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的范围。原则上由国家投资或国家投资为主,以及由国家投资、群众投工、投料兴建现由水利部门管理(或已明确由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界定为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各地应将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一一登记、列表,向社会公示。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的水费计收管理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今后,水费征收的统计口径和考核工作只包括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

  (二)逐步改革农业灌溉供用水管理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水利工程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逐步分离为枢纽、干渠工程管理和灌区支渠以下(含支渠,下同)渠系工程管理两部分。枢纽、干渠工程仍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管理,具体负责枢纽及干渠工程的蓄水、保水、输水、防洪、安全、维护和多种经营。灌区支渠以下渠系工程由受益灌区组建灌区管理委员会管理,具体职责是负责支渠以下渠系工程的维护保养、病害整治、配套设施建设和水费计收等工作。

  (三)灌区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原则。灌区跨乡镇的,以乡镇为单元组建 XXX水库XXX乡镇灌区管理委员会,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或乡镇人大主席兼任灌区管理委员会主任,乡镇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负责人兼任灌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各受益区的村委会主任为灌区管理委员会委员;灌区只跨村社、不跨乡镇的,以村为单元组建 XXX水库XXX村灌区管理委员会,由村委会主任兼任灌区管理委员会主任,村委会副主任、有关社(组)的负责人为灌区管理委员会委员。灌区管理委员会领导成员的任期一般应与乡镇或村级领导班子的任期一致。

  (四)农业灌溉用水的水费计收及使用管理。

  1.各灌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农业灌溉用水的水费计收工作。

  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在年初制定年度农业水费征收计划,并与各灌区管理委员会签定供用水和水费征缴合同。各灌区管理委员会再将农业灌溉用水水费计征计划和合同层层落实,签定到户。

  2.农业灌溉用水的水费分配办法。

  水利工程管理分离为枢纽、干渠工程管理和灌区支渠以下渠系工程两部分管理的,其容量水费和计量(计时)水费的60―70%由各灌区管理委员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纳,用于枢纽、干渠工程的管理、维修、养护和整治。其余的30―40%留给灌区管理委员会,用于灌区支渠以下(含支渠)渠系工程的维护保养、病害整治、灌溉配套设施建设、水费征收管理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水费征收管理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经费可占灌区管理委员会掌握使用的水费总额的20―30%)。

  水利工程未实行分离管理的,容量水费和计量(计时)水费的85―95%由各灌区管理委员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纳,其余5―15%留给灌区管理委员会,用于水费征收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具体分配比例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将其掌握使用的水费总额(含农业灌溉、工业生产、城乡生活、水力发电水费)的30%交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统筹安排所辖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维修整治和更新改造等。

  4.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各灌区管理委员会的水费应专户储存、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使用水费时,其使用计划必须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集体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和其他水利工程的供用水管理体制及水费征收办法

  (一)集体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可参照国家管理的水利工程的管理模式,逐步建立灌区管理委员会。其水费使用和工程的维护保养、病害整治等,由所在乡镇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组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受益区农民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决定。

  其水费的30%交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掌握,统筹安排用于该乡镇集体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的枢纽和干渠整治。

  (二)集体管理的石河堰、山平塘等其他水利工程、已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水利工程和民办、私营及其他投资建成的水利工程的水价可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由经营者与用水户通过合同协商解决。其管理模式、水费计收、使用和工程的维护保养、病害整治等由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组织用水单位按照“一事一议”原则自主决定。

  五、水费交纳期限及责任

  (一)农业灌溉用水的水费交纳。容量水费应按合同规定时间或在春灌前交纳,计量(计时)水费在灌溉放水时交纳。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也可根据用水计划预收部分水费。

  (二)工业生产、城乡生活、水力发电用水的水费交纳。

  各用水单位或个人应按月按实际用水(发电)量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三)法律责任。对逾期不交水费者,供水单位有权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经催交无效的,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出停水书面通知15天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用水户承担。

  六、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水费要严格用于水利工程的生产运营、日常管理、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工程水费。

  水费的征收管理及使用要接受各级财政、审计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七、其他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会同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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