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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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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把我市主城区建设成为山水园林城市的决议

  【发布单位】83101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11-24

  【生效日期】2000-11-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把我市主城区建设成为山水园林城市的决议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市一届人大

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将重庆主城区建设成为山水园林城市是根据我市独特的城市地理环境,城市风貌和城市的历史文化而提出的富有特色的现代化城市建设目标。为推动此项工作深入持久地进行,实现我市建设山水园林城市的预定目标,特作如下决议。

 一、建设山水园林城市要按照国家要求,顺应世界城市发展的潮流,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我市城市特色。即:以山水资源为环境基础,突出独特的自然景观;以山城历史文化为基础,体现鲜明的人文特点以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指导思想,坚持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凸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

 二、市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要以高质量的山水园林城市为标准,科学编制建设山水园林城市的专业规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科学合理布局的原则,进一步编制绿地系统和光彩工程的控制性详规,提出阶段性建设目标。要划定园林绿化保护禁建区,把绿化用地落实到地块,不得改作他用。要对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城市山际线、水际线及其展开部位作出景观设计,要控制高层建筑,建筑风格要有特色并与之相协调。绿化专业规划编制完成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三、市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要将建设山水园林城市工作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整体战略统筹考虑。要加强对建设山水园林城市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思想认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使之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行为。要建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加强法制建设,硬化财政投入,并逐级建立建设山水园林城市的责任制,将建设山水园林城市工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要制定相关的政策,建立考核体系,明确考核指标,做到有章可循、有序进行,保证山水园林城市建设的顺利开展。

 四、市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报告山水园林城市的建设情况。同时,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将这一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子孙后代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纳入监督范围,要对建设山水园林城市的工作进行专项检查,促进该项工作的落实,为把我市建成社会文明、环境优美、经济繁荣的现代化城市作出不懈努力。

 五、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提出创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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