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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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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发布单位】83102

  【发布文号】重府发[1994]174号

  【发布日期】1994-09-12

  【生效日期】1994-09-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

(重府发〔1994〕174号1994年9月12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为了进一步理顺市与区市县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市的宏观的调控能力,并适应企业制改革的要求,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市政府决定,从1994年元月1日起对各区市县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一、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

  根据中央的统一方案,本着既要有利于市政府对钱市财政经济宏观调控,又要有利于发展区市县经济,促进财权和事权结合的指导思想,建立全市统一的分税体制基本框架,并做到规范和简便易行,制定分税制方案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把财权和事权结合起来,使市与区市县都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并适当集中财力,提高市级财政收入的比重,为建立转移支付制度创造条件。

  (二)坚持调动两个积极性的原则。正确处理市与市县之间的财力分配关系,发挥各级政府增收节支、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三)坚持规范、简便的原则。为了有利于分税体制的规范运行,市对区市县实行统一的分税制模式,在操作上力求简便易行。

  (四)坚持双轨运行的的原则。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为顺利推行分税制改革,实行分税制以后,原体制分配格局暂不改变,净上划收入全额返还,原体制对区市县的补助继续执行,原体制区市县体制上解采取递增和解办法。

 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市与区市县事权和支出的划分。

  根据现在市政府和区市政府和区市县政府事权的划分,市政府主要承担市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市属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市级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价格补贴支出以及调整个市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

  区市且政府主要承担区市县统筹基本建设投资,国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支出,价格补贴以及促进区市县经济发展的需支出。

  (二)收入划分。

  1.市级固定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市级企业所得税(不含集体、私营企业)、市级国有企业上缴利润、市级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收排污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基建设还贷收入、其他收入、交通重点建设附加等四项收入,新开征的土地增值税,证券交易税50%。

  2.区市县级固定收入“印花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区市县级企业所得税(含集体、私营企业)、区市县级国有企业上缴利润、区市县级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征收排污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其他收入,新开征的遗产与赠予税。

  3.市与区市县共享收入:增值税25%由市与区市县六四分成,即市15%,区市县10%;营业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五五分成;房产税市与区实行五分成。

  4.对市直接征收的涉外企业以及期货交易缴纳的流转税为市级预算收入。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另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规定三线内迁企业搬迁应调整体制基数。我市三线迁渝企业的基数,按省政府确定的划转数额相应调整有关区市县和市级的基数。

  (三)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

  1.按照中央核定税收返还基数的统一口径,市对区市县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年,确定市对区市县的税收返还基数。如果1994年后上划收入达不到基数或核定的增长幅度,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额。

  2.中央按1:0.3系数返还地方的增量,按市与区市县的税收返还基数和增长幅度,分别挂钩。

  (四)原体制补助、上解以及有关结算事项的处理。

  为了实现平稳过渡,实行分税制以后,原体制分配格局暂时不变,市对区市县的补助继续按规定补助。原区市县的上解按1993年决算体制上解数继续递增上解,递增率暂按3%确定。

  (五)操作办法。

  1.固定收入按体制规定的级次分别缴入市分金库和区市县支金库。

  2.共享收入采取征收时一张税票缴入区市县支金库,在支金库办理分成的办法。

  3.鉴于年度执行中调帐难度较大,1994年度仍按重庆市财政局明传电报《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年终由市与区市县按分税制财政体制进行结算,结算方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从1995年起,按新方案解缴入库。

 三、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必须硬化预算约束,努力增收节支,不得随意开减收增支的口子。市与区市县应按体制确定的收支范围组织收入和安排支出,做到财政收支平衡。同时,要注意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出现的问题,以推进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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