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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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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外资房地产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布单位】81305

  【发布文号】榕政综[1994]58号

  【发布日期】1994-04-02

  【生效日期】1994-04-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外资房地产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1994年4月2日榕政综〔1994〕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国务院有关清理乱收费的精神,加强收费管理,经研究,决定取消、下调外商投资房地产部分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8种强制性收费项目。

  取消建房债券押金、墙体改革押金、防盗门押金、产权总登记费、预决算审查费、超标噪声排污费、土地界桩费、街道协拆管理费。

 二、下调6种收费项目的标准。

  1.商业网点配建费,由原标准总造价4%下调到以总造价1%。

  2.建设工程档案押金,按榕政办〔1994〕36号规定标准,同时设定押金上限30万元。

  3.教育配套费,外资与内资实行同等收费标准,对于成片开发房地产项目,凡开发商在成片区内投资建设教育配套设施或承担教育设施用地的,可以成本费用抵交教育配套费。

  4.电集资费,按榕政综〔1993〕54号规定标准收取,同时取消文件第三条关于“凡装机容量超过15000千伏安的用户,其区内供电所需的变电站由用户集资兴建”的规定。

  5.白蚂蚁防治费,由目前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1元下调到0.7元。

  6.地籍押金,市区用地由每亩5000元下调到2500元,郊区用地由每亩3000元下调到1500元,最高限额由20万元下调到10万元。

 三、进一步加强涉外收费宏观管理。

  1.继续开展涉外收费的清理工作。市里成立清理工作小组,继续调查清理、服务业等领域的涉外收费问题,4月下旬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另行通知执行。

  2.加强收费监督。市物价、财政、审计部门每年对各部门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审核;行政性收费要逐步纳入预算外财政收入的笼子,在财政监督下开支,确保专款专用;严肃查处部门乱收费现象,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公布。

  3.严格把关新出台收费项目。今后,凡新出台行政性收费项目(含调整收费标准),须经市财政、物价部门会审,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按程序报批。

  4.规范服务性收费。市物价、财政部门要全面审核服务性收费的依据和标准,各服务单位在收费时应公布收费详细标准,并出具物价部门批准文件。

  5.归并行政性收费,减少收费环节。此次清理后保留的行政性收费,将进行合并、归类,具体办法由市政府研究后另行通知。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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