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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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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2003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市(工业)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文[2003]279号

  【发布日期】2003-09-15

  【生效日期】2003-09-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2003年度第二十一批次

城市(工业)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

(闽政文[2003]279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清市2003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榕政地征〔2003〕1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为实施福清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农用地19.0266公顷(其中耕地18.3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二、同意征用福清市镜洋镇齐云村水田3.6465公顷,波兰村水田0.2967公顷,上店村水田2.2208公顷;渔溪镇渔溪村水田3.1955公顷;江阴镇何厝村旱地0.7713公顷、未利用土地0.4835公顷;宏路镇东坪村水田0��0302公顷,新华村水田3��8229公顷、其他农用地0.5016公顷、其他土地0.055公顷,金印村水田1.839公顷,周店村水田1.5475公顷;三山镇横坑村旱地0.9996公顷、林地0.155公顷;上迳镇牌边村未利用土地0.3939公顷,合计征用集体土地19.959公顷,作为福清市2003年度第二十一批次城市(工业)建设用地。供地审批必须符合国家供地、地价、用地定额等规定要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同意呈报的征用土地方案。福清市人民政府应在接到征地批复文件10日内,按照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核减被征用耕地的农业税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福清市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发任务由省国土资源厅统筹安排落实。

  五、该批次农用地转用19.0266公顷计入福州市2003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

  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及供地的具体手续,由福清市人民政府负责办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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