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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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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关于制止和解决 偿拆 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的通知

  【发布单位】81302

  【发布文号】闽政[1997]文160号

  【发布日期】1997-06-19

  【生效日期】1997-06-1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制止和解决无偿拆占

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的通知

(闽政[1997]文160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多年来,我省供销合作社因旧城改造、道路拓宽,经营服务设施被无偿拆迁、占用等现象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供销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影响了供销系统的经营效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的通知》[闽委发(1996)3号]文件下发后,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被无偿拆迁、占用的势头有所遏制,但无偿拆除供销合作社设施的现象仍有发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和解决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被无偿拆迁、占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7]19号),切实保障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稳定职工队伍,促进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出如下通知: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5]5号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闽委发[1996]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社是农民自愿入股组织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的财产属于农民社员集体所有,侵害供销合作社的财产就是侵害农民的利益。未经法定程序,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平调、无偿占用、强行拆除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服务设施。

 二、供销合作社担负着服务农民、服务农业、服务农村的重担,各级政府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的,应严格按照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省里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拆迁补偿和还建工作。

 三、城镇规划功能调整变动需易地安置的,原则上应充分考虑供销合作社性质和开展经营服务的需要,积极稳妥调整基层供销社布局,有条件的地方按原有规模和性质予以安置,不得擅自降低补偿标准,缩小补偿安置范围。

 四、对已被拆除但尚未补偿的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服务设施和应安置而未妥善安置的人员,各级政府要及时做好补偿安置工作。一时不能立即补偿和安置的,有关部门应主动与供销合作社协商,拟定补偿方案和执行期限,协助解决安置临时营业场所和职工生活,以保证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职工基本生活需要。

 五、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领导,将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设施纳入当地城镇建设和农村建设的发展规划。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土地征用和信贷方面给予扶持,支持和促进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

 六、各级供销合作社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主动、及时地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请示。同时,要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稳定情绪,努力克服暂时困难,保证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促进经营、服务工作进一步开展。

 七、各地、市应立即组织由计委、财政局、经贸委、建委、交通、供销合作社参加的检查组,深入县(市、区)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纠正。各地、市检查情况于9月底,书面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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