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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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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预案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4]54号

  【发布日期】2004-04-02

  【生效日期】2004-04-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预案

(闽政办[2004]5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四月二日

福建省处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预案

  为有效处置我省境内发生的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处置经济社会紧急情况工作预案〉的通知》(闽委〔2003〕22号)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本预案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地质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划分为四个等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大型: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中型: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三)处置地质灾害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1.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 大型地质灾害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省有关部门会同设区市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中型地质灾害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省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配合。

  4. 小型地质灾害由当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二、机构和职责

  (一)省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省国土资源厅、发改委、经贸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卫生厅、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武警福建总队、气象局、通信管理局、上海铁路局福州分局、电力公司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国土资源厅。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处置地质灾害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设区市人民政府做好大型地质灾害的处置工作,帮助协调解决大型地质灾害处置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负责组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按有关规定界定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督促、检查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

  (二)省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做好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配合设区市人民政府做好大型、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1. 省国土资源厅:承担省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灾情信息;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抢险排危专业队伍;会同省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助的部署、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地质灾害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报告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结果。

  2. 省交通厅:组织力量抢修因灾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的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3. 省水利厅:组织和督促当地水利主管部门开展库周、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省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省国土资源厅和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通报降雨信息、汛情动态。

  4. 省建设厅:组织发生或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危房检查,指导群众安全转移;组织灾区供水、供气部门加强对有关设施的防护和巡查,保障灾区供水、供气;组织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抢修因灾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尽快恢复供水、供气等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的工程设施。

  5. 省民政厅:及时掌握灾民安置动态,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生活;及时向省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6. 省卫生厅:组织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调集必要的卫生医疗器械、药品,及时赶赴灾区投入抢救治病和防疫工作;及时向省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

  7. 省公安厅:做好社会治安工作,防止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

  8. 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组织并派出地质专家组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调查灾害类型、范围、规模、发展趋势,圈定危险地段,提出应急防治措施并提交应急调查报告。

  9. 省气象局:收集有关气象信息,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分析、预报重点地区未来12小时降雨和天气状况,并每1至3小时向省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及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通报。

  10. 省通信管理局:保证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地质灾害发生地之间的通信畅通,保障通信人员和设施安全。

  11. 省电力公司:组织灾区供电部门进行电力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全力保障灾区医院、重点工程、市政设施、军事等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及时向省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电力供应和抢险情况。

  12. 上海铁路局福州分局:督促、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实施对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救助工作,尽快恢复铁路运输线的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及时向省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铁路运输状况。

  13. 武警福建总队:参与地质灾害紧急情况处置的会商,并按会商要求部署所属部队参加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省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通报部队抢险救灾情况。

  14. 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应成立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抢险的应急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三、监测和预报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协调、指导,逐步建成与全省防汛网络、气象监测网络互联,连接省、市、县三级的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和气象资料、汛情信息。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对属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在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的同时,还应直接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三)加强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与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并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牌。

  (四)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与气象、水利部门的联系,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及时向市、县(区)国土资源局通报气象、汛情和地质灾害预警等信息。省气象主管部门发布台风(含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暴雨警报或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后,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立即将台风及降雨信息和防灾要求通知到乡镇村及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六)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四、应急处置工作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设区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并调集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助工作,防止地质灾害进一步发展。

  特大地质灾害发生后,省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灾害发生地设区市主要领导组成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省处置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预案》,按照应急工作预案,指挥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灾害发生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在省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现场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物质保障、通讯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善后处置、信息报送等各项工作。

  (二)大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报告,同时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设区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施救工作,控制地质灾害进一步发展,同时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地质灾害情况。

  省国土资源厅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立即向省领导小组报告,根据省领导小组的指示,会同省有关部门赶赴现场,与设区市人民政府共同组成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开展各项抢险救助等工作;及时将地质灾害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调查处置结果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并根据有关要求上报国土资源部。

  (三)中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灾情向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设区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组织设区市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地质灾害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立即将有关情况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省直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支持、配合。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地质灾害灾情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国土资源部。

  (四)小型地质灾害的处置

  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在1小时内将灾情向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报告,并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县(市、区)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地质灾害灾情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局。

  设区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报告后,要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并视情况对地质灾害处置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五、善后处理工作

  (一)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避让搬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民政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

  (二)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三)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四)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对不及时按本预案报告地质灾害灾情信息,不服从指挥调度,不认真负责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

  (一)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依照相关的规定处置。

  (二)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三)各地要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预案演练。

  (四)各级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和预算。

  (五)本预案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六)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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